第四期“集善沙龙”暨第七期残疾人研究大讲堂在京举办

 时间:2024-09-12 09:48:49来源:中国公益新闻网

9月5日,中华慈善日,新修改的《慈善法》正式实施,《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等同日公布。新的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提出了新的要求,慈善组织应该如何应对?

近日,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与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主办的第四期集善沙龙暨第七期残疾人研究大讲堂上,来自慈善组织、高校、法律界等领域的专家,围绕慈善法修改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公开募捐、合作募捐、募捐成本、信息公开、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和解读。

“理解并将新修改的《慈善法》落实到位,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面对新时代、新要求和新期待,我们要以深入学习和贯彻新修改《慈善法》为契机,依法规范组织行为,合规开展慈善活动,努力提升公信力,打造阳光慈善,争取更多社会力量支持,用心用情实施好公益项目。”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龙墨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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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新修改的《慈善法》从完善促进措施、规范慈善活动、强化领导监督、增设应急慈善专章、规范个人求助等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慈善组织应该如何理解这种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石宏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此次《慈善法》修改,统筹促进发展与规范有序,既完善了促进措施相关规定,优化慈善组织运行,激发参与慈善活动的热情,也明确了对慈善活动的监管要求,严格法律责任,划出底线,亮出红线,确保慈善事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在法治化、规范化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在以“发现良法 共创善治”为主题的分享中表示,《慈善法》制定实施以来,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发生剧变。

首先,人类共同面对的全球化自然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仍然存在且形势更加逼人。其次,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模式的改变,导致慈善资源供给受到影响,慈善领域出现结构化调整;同时,深刻的社会结构变化,让社会组织在社区构建和基层治理等方面被寄予厚望。再次,应急慈善的急迫性被提上日程。第四,危害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行为的出现,在损害慈善事业公信力的同时也冲击着社会的安全底线。

因此,此次《慈善法》修订及配套制度的制订意在防弊,更为兴利。金锦萍表示,一是明确将涉外慈善和社区慈善纳入法治视野,并鼓励其健康发展;二是专章规定应急慈善,为高风险社会提供应急管理和响应机制,疏通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管理的渠道;三是强化公开募捐的规范,让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承担起必要的责任,避免其成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通道;四是以更高的善治标准来要求慈善组织,例如在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限制之外,增设了对于募捐成本的规范;五是对慈善信托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规范标准上逐渐与慈善组织取齐,为下一步推动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特殊权利奠定扎实基础;六是对罚则也做出相应修订,强化规范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我们要避免将法律教条化。在解释法律适用时,应该从促进慈善组织善治和慈善事业发展的角度进行。”金锦萍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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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纸上的法律”到现实行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若要良法促善治,普法、执法和司法须跟上修法的步骤。从慈善募捐到慈善捐赠、从线下到线上、从日常到应急、从慈善信托和慈善财产到慈善服务,慈善组织都是贯彻新修改的《慈善法》不可缺少的责任主体。

“每一个慈善组织都要认真对照法律条文和相关政策,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使我们从章程到具体制度、从思想观念到具体运作,从一般从业人员到管理层,在政治意识、法治观念、职业道德上都有一个大的提升,从而把中国特色的慈善制度优势真正转化为慈善组织的治理效能。”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副秘书长常达表示。

针对新修改的《慈善法》中的部分重点内容的落实,与会嘉宾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公开募捐方面,新修改的《慈善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何国科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如何进行评估,如何建立评估指标、方式和模式,接下来我们需要重点突破并完善。

“合作募捐在残障领域使用得很多,一线残障组织通常以民非为主。”金锦萍强调,公募慈善组织应该有担当,与其进行评估,不如首先进行尽职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赋能计划,帮助一线草根组织成长,从而拥有更多合作伙伴,这样才更具有建设性。

信息公开方面,新修改的《慈善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要求定期向社会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慈善财产是社会公共财产,我们需要对公众负责,并且告知公众相关信息。核心在于信息公开的标准尺度应该是什么样的。”何国科表示,“需要制定更详细、更明确的标准,可以通过技术解决的不要人为干预太多。”

金锦萍认为,理论上信息公开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的强制性信息公开,通常只需要基础且合理的内容即可;第二种是自愿性信息公开,即鼓励慈善组织更多地披露自己的进展信息。通常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最愿意做,因为它们需要依靠社会支持。

募捐成本方面,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六十一条提出募捐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我非常赞同募捐成本概念的提出,我们应该鼓励慈善组织承担成本。我们必须展示募捐成本,让大家逐渐接受。”南开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朱健刚表示,“我担心在募捐成本方面会出现很多道德批判,关键在于能否承受住压力。我们应该保持容错的心情,努力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对此,何国科提出了建议:第一,应该明确募捐成本是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时产生的成本,即募捐成本和筹资费用;第二,要明确募捐成本的概念范围和比例,同时要有例外情况下变通的办法。

助残是《慈善法》列明的慈善活动之一,助残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改的《慈善法》实施后,助残公益应如何发展?

朱健刚表示,新修改的《慈善法》多举措促进助残慈善组织规范化发展,为促进我国助残公益组织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和战略机遇。

他认为,提高助残公益慈善活动的有效性,不能仅靠慈善组织和个人的道德自觉,还需有力的依法监管和规范。一是强化各类助残慈善主体的法治意识;二是加强新时代助残公益慈善伦理建设;三是完善残疾人慈善事业的社会监督机制;四是提升助残公益领域的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除了慈善组织之外,新修改的《慈善法》的落实还需要营造良好慈善社会氛围,促进全社会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

对此,中国残联研究室副主任厉才茂表示,“如何聚人心、暖人心,如何更好地让我们的社会成为良善的社会?这个问题可能不是光有法律能够解决的,需要我们采取更多行动,用人心去影响人心。”

(王勇)

编辑:洪梅 审编:益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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