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诈捐门”!明星正确做公益规范指南

 时间:2018-04-13 17:33:10来源:凤凰娱乐

杨幂(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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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娱乐讯(采写/日生 资料整理/凛淋)杨幂“诈捐”风波昨日出现新进展。杨幂工作室公开捐赠事件细节,对中间人李萌提出身份质疑,似陷公益骗局。李萌也对事件做出回应,坚称杨幂存在“诈捐”,并曝成都特殊教育学校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逼捐”行为。

之后,杨幂方表示会视情况对李萌专访内容提出诉讼,并向其发送了律师函。针对杨幂工作室对中间人李萌的身份质疑,李萌表示会反击,而且几天前据李萌称已提起名誉权之诉。成都特殊教育学校否认“逼捐”,称捐赠和感谢信等都是李萌提出的。

目前整个事件三方说法不一。尤其有关事实的陈述,嘉行杨幂工作室和李萌双方各执一词,相互矛盾。针对事件疑点,凤凰网娱乐独家专访北京市鑫泰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晓洋律师做出专业回应。

杨幂真的“诈捐”了吗? 律师:这种说法不可取

现在网上很多报道和说法已经为此事定性,说杨幂善款没到位就是“诈捐”,孙律师告诉我们,“诈捐”这个说法并不可取——“‘诈捐’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诈’这个字在法律上有民事和刑事之分:比如‘欺诈’是民事层面;那么在刑事层面,‘诈骗’就是刑事问题了。所以‘诈’是一个不明朗的概念,这只是媒体或者公众的一个说法。”

至于该事件是否涉及到了“诈骗”呢?作为案外人我们无法核实整个事情的真伪,不好断定。孙律师解释:“如果李萌、成都特校或其他人认为杨幂诈骗,或者,杨幂、成都特校或其他人认为李萌诈骗,他们要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如果立案将开始侦查,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应当起诉,则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这是有很多要件的,不是普通老百姓理解为诈骗就是诈骗了,要有法律上评价的依据和标准。”

明星做公益花样繁多 如何避免深陷风波

杨幂捐赠风波暂难平息,类似事件在娱乐圈也绝非罕见。现如今,明星做公益的方式多种多样:直接捐赠、设立公益基金、担任公益大使、线上传播、线下活动支持、形象授权等等。比如王俊凯成立焕蓝梦想基金,已在全国18个城市建设启智图书馆;陈坤的心灵建设类公益专案“行走的力量”已经走了七年;吴磊担任“绿植领养”校园公益大使助力环保;,芭莎慈善夜通过公益直播、线上拍卖、救护车项目为慈善事业贡献力量;孙俪、赵薇等明星直接资助贫困学生……

但明星做公益,常存在发生“慈善事故”的隐患。成龙诈捐门、章子怡诈捐门等事件曾引起轩然大波。此次杨幂“诈捐”事件,又陷入三方各执一词的境地,目前事实真伪不明。

那么到底明星怎样做公益才合规合法?如何保证慈善之善?如何避免身陷风波?如何经住时间的考验?孙晓洋律师给出了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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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言行备受瞩目,而公益作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活动,一旦发生负面新闻,对明星和公司品牌都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明星做公益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诺捐助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应当谨慎承诺,认真兑现和履行,否则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认真学习《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依法捐赠。具体而言,首先,要明确受赠人

(指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如基金会、社团、社会服务机构等)(捐助对象),应当选择依法成立、信誉良好的慈善组织进行慈善活动。

建议明星做公益直接跟慈善机构或者捐助对象接触。

本次事件中,杨幂工作室晒出李萌提供的购买盲杖的支付业务回单,微信截图中显示收款人是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但李萌的身份并不明确,如果是中间人,他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双方并未约定。法律角色不明确,法律责任也就无法确定,这都是以后应当避免的。

其次,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应当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

杨幂捐赠事件中,协议中应当有的要素基本都是缺失、不明确的,比如慈善组织是谁,李萌又是谁,他的权利义务是什么,捐赠物资、数量也不确定,这是日后应该避免的。明星、社会公众人物或是普通百姓,有捐赠行为都应签订书面的协议。

再次,不履行捐赠协议或捐赠承诺会遭致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普通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杨幂事件中的受益人是成都特校的残障人士,因此捐赠是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不能随便撤销。如果要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成都这家学校追问这件事情,催要有关财产,是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慈善法》第41条规定“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这里的“下列情形”第一款就是: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杨幂的捐赠承诺在成都的发布会上,是有媒体在场的,符合《慈善法》第41条的规定,如果承诺后不兑现,在法律上是不利的。

最后,慈善捐赠应当保留好付款凭证、捐赠票据等捐赠记录,防止不必要的争议发生。

这也可以从容应对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同时也是一个非常有效的自保手段。

三、进行捐赠时尽量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法律支持。

应当积极、正面应对,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对于因慈善捐赠而引发的自身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害等行为,

孙律师提醒,捐赠是一项值得提倡和褒奖的善举,行善之举不应当裹挟一些其他的因素。其次,明星、公众人物除了要有传递爱心的意愿,还要通过专业和规范的操作把慈善之举做好,以免陷入风波凉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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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莱坞明星从事慈善,通常会选择专业慈善团队,此外还有市场化的慈善管理机制和透明健全的监督机制保障资金流向的透明,明星做公益才能安稳“保持清白”。美国慈善顾问的领军人物玛格丽·塔班金有一句名言:“明星们知道,打理慈善投资要像打理金融投资一样。”现代慈善事业想要发展完善,市场和明星的路都还很长。

编辑:moyu 审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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