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等14个部门联合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逐步实现法治化、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该规定将于今年5月10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自治区政府及各设区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被确定为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应依法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参加索赔磋商,及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缴纳赔偿资金,全面履行赔偿义务,做到应赔尽赔。
《 人民日报 》( 2024年04月24日 14 版)
编辑:郑逢善 审编:Z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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