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林长制办公室出台《陕西省林长巡林制度》《陕西省总林长令发布制度》和《陕西省林长制考核方案(试行)》,压实各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推动林长规范履职尽责。
《陕西省林长巡林制度》规定省级林长每年巡林不少于1次、市级林长不少于2次、县级林长不少于4次,镇、村级林长巡林纳入日常工作,常态化开展。《陕西省总林长令发布制度》提出省、市、县总林长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需要签发总林长令。《陕西省林长制考核方案(试行)》提出,考核模块分两种,一是每5年开展一次规划期评定。考核时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相对应,主要对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湿地保护率等5项约束性指标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分为达标、未达标。任意一项约束性指标未达标,将予以通报批评。二是年度考核。重点对国土绿化、资源保护管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林长制实施运行等进行考核。
编辑:郑逢善 审编:闫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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