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推进低碳发展,气候投融资不可或缺。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巴黎协定》的生效和绿色金融相关指导意见的下发,气候投融资也迎来发展的最佳机遇期。本期低碳风云栏目特就气候投融资问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相关负责人约得年终特稿一篇,并另外结合相关专家采访对于当前气候投融资发展的困境、核心谈判以及机制建设进行了探究,试图将气候投融资的发展脉络全方位、立体化地呈现给大家。
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大力推进低碳发展既是大势所趋,也是中国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作出的战略选择。作为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推进低碳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大规模的气候投融资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全球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制度安排——《巴黎协定》已于11月4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全球向绿色低碳发展和气候适应型社会的全面转型。《巴黎协定》明确要求,要使资金流向更加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这凸显了国际社会对气候资金保障的重视,也充分说明了气候投融资在资源配置和支持全球低碳发展方面的关键作用。
十八大以来,中国政府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首次提出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并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进行了总体部署。本着对中华民族和全人类长远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中国政府相继提出了到2020年、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并作为约束性指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以落实碳排放峰值目标为导向,加快推进低碳发展,已经成为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新引擎。加快实现中国低碳转型,不仅要依靠强有力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法规,还必须有效利用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不断完善资源配置的激励机制,让经济结构、能源结构变得更加低碳和绿色。
近年来,中国绿色金融取得积极进展,气候投融资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构成虽也进行了一些有益尝试,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远远满足不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和低碳发展的实际需求,开展气候投融资工作的认识和能力亟待提升。因此,未来应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推进气候投融资工作。
一是推动国家绿色金融体系构建与低碳转型、气候适应型社会建设的紧密结合。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是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加快推进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需要。在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中,应充分考虑国家低碳转型和气候适应型社会建设的特点和要求,继续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协同配合,推动形成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工作的政策环境,把气候因素融入到金融政策制定、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产品研发、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的全过程,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引导资金从高排放行业逐步退出,更多地投向气候友好型企业和绿色低碳产业。
二是推动国家投融资政策与国家中长期低碳发展目标相对接。中国政府已经提出了到202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45%、2030年比2005年下降60%~65%,以及2030年左右达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并努力尽早达峰等一系列中长期低碳发展目标。国家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投融资政策的支撑,而现行的投融资政策与国家中长期低碳发展目标缺乏有效衔接和主动的政策设计。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和投融资相关职能部门应以国家中长期低碳发展目标为导向,探索气候投融资的体制机制,明确气候投融资的规模需求、适用范围、支持重点和配套措施;将气候投融资纳入绿色金融评价指标体系,量化每个绿色项目的气候贡献或具体减排量,推动更多项目向“气候友好型”发展;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气候投融资职能部门,研发气候投融资相关产品,赋予信贷、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更多的气候属性。
三是鼓励地方积极开展气候投融资实践。地方开展气候投融资工作没有经验可循,各地应充分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产业、能源结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气候投融资实践。明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选择5~10个地区或城市创新性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切实加强对地方气候投融资工作的指导,引导地方政府通过组织形式、融资模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的创新,探索多样化的气候投融资模式,进一步推动地方投融资结构的调整,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气候投融资发展模式,为全国气候投融资政策制定提供宝贵的经验支撑。
四是利用投融资工具为企业低碳发展服务。围绕扶持低碳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继续加大对低碳产业和企业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研究建立国家低碳产业基金,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引导基金,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扩大对低碳产业的投资。推动发行企业气候债券,明确气候债券的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担保贴息、基金注资等多种方式支持气候债券发行。在碳市场稳步健康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丰富碳金融产品,利用碳信贷、碳基金、碳债券、碳指标质押、碳中和等方式不断扩大企业涉碳投融资渠道,规范和提高第三方减碳中介服务机构的能力和质量,推动碳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五是利用互联网金融工具创新气候投融资方式。伴随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推进气候投融资工作也应利用好“互联网+金融”这一工具。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和个人为主,覆盖了大部分传统金融业的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降低公众参与气候投融资的成本,对提升公众意识和培养低碳生活方式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围绕促进低碳消费和二氧化碳减排开发互联网金融业务,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精准化的气候投融资产品,为小微企业的减碳行为提供资金保障和支持,将是创新气候投融资方式的重要推动力。
(本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供稿)全球环境基金(GEF)
链接·
全球环境基金(GEF)
GEF成立于1991年,是最早运营的国际环境资金机构,其核心优势在于同时担当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内的多个国际环境公约的多边资金机制职责。GEF未来将进一步发挥其综合性基金的优势,在气候资金全球治理的制度和重点领域多贡献力量,与新成立的绿色气候基金(GCF)错位发展。在《巴黎协定》中,缔约方促请并要求GEF在今后的增资期通过自愿捐助机制支持透明度能力建设,且要求GEF在第22届气候大会的报告中要涵盖其2016年设计及发展的内容。
绿色气候基金(GCF)
GCF是《公约》资金机制的运营实体,GCF接受《公约》缔约方会议指导并对其负责。2009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哥本哈根会议宣布将成立基金,2010年底坎昆会议正式成立,并于2015年底完全投入运作。在巴黎大会召开前的几周,GCF批准了首批总额1.68亿美元的8个项目,并通过了世界银行等20个项目执行机构。2016年7月,又有9个项目获得了批准。在GCF出资的项目中,GCF主要以赠款方式提供支持,其次是优惠贷款、股权和担保。在共同出资中优惠贷款占比最高,其次是赠款和股权。
气候投资基金(CIFs)
CIFs成立于2008年7月,由9个欧洲国家、2个北美洲国家和3个亚太国家,共计14个发达国家共同出资设立,其资金由世界银行托管。截至2015年6月30日,CIFs承诺出资总额为81亿美元,其中英美两国占总出资额的60%。CIFs的建立也标志着气候资金正式进入最具影响力国家的决策部门的视野,成为其经济和发展决策及投资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CIFs把直接投资和联合融资作为每一个项目的两个关键衡量指标,重视撬动私营部门资金或受援国资金,重视与国际多边金融机构的力量形成合力,扩大资助额的影响效应。
专项基金(SCCF和LDCF)
2001年举行的《公约》第7次缔约方会议决定成立SCCF和LDCF作为《公约》资金机制运营实体。
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建立的初衷是补充GEF重点领域和其他双边和多边资金的不足,“适应”是其优先资助领域。截至2016年11月,SCCF为76个适应项目提供了3.5亿美元资金,撬动联合融资26.4亿美元。
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的设立是为了支持最不发达国家通过国家适应行动计划确定最迫切的适应需求项目。截至2016年11月,LDCF为222个项目提供了9.7亿美元赠款,撬动联合融资39.3亿美元。LDCF资助的项目规模在逐渐增加,由最初的平均规模为328万美元增加到目前的1757万美元。
适应基金(AF)
适应基金于2009年正式运营,其资金来源为《京都议定书》下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产生的经核证减排量(CERs)的2%的收益,发达国家自愿捐资及少量投资收入。截至2014年12月,通过CERs项目获得资金1.9亿美元,获得捐赠额为2.8亿美元。截至2016年11月,AF共为适应气候变化投入了3.57亿美元,保护了12.62万公顷自然栖息地,有63个国家批准通过了适应基金协议。
此外,国际碳价格走低使得AF的资金无法获得稳定保障。且在基金运营过程中,其资源分配在实际运营中基本遵循“先到先得”原则,对脆弱国家优先的初衷并没有在项目审批流程及项目融资标准中得到贯彻。
编辑:赖林权 审编:沫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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