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日前,省政府出台并下发了《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在全省范围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大力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力争到2020年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通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全面试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四个原则。一是损害担责原则。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二是修复优先原则。坚持保护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价值,实行赔偿义务人优先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制度。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三是司法保障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四是依法监管原则。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修复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实施监管。
当行政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构成犯罪并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等情形,都可以按照《方案》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方案》还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调查鉴定评估费用等,并鼓励各省辖市探索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方案》明确规定,省级政府和省辖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在本辖区发现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赔偿权利人可以提起赔偿诉讼或者主动与赔偿义务人开展赔偿磋商,但磋商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
编辑:费青松 审编: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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