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安徽省环保厅获悉,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的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环保厅副厅长殷福才介绍,新条例强化了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除了通过省级财政提供纵向的资金补偿之外,还鼓励受益地区通过横向的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方式,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
殷福才说,新条例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已不再局限于“城镇”,而是扩大为“城乡”地区,包括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
同时,新条例还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较现行条例修改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生产生活的禁止行为,增加了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性取土和采砂、规模化畜禽养殖、船舶停靠等对饮用水水源可能造成污染的禁止行为。
根据新条例,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共有15种行为被禁止,违者不仅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还将面临少则2000元以上,多则50万元的罚款等。
编辑:徐飞 审编:沫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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