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山东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工作,省民政厅近日印发《山东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山东省社会工作者从9月1日起开始进行登记,登记后才能参与政府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
通知要求,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制度。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登记不收取费用。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颁发之日起1年以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应当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销登记。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经登记后,方可在政府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中以社会工作者的名义从事社会服务活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类社会组织和社区将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获得登记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目前,山东省共有社工4万余名。
编辑:涂传博 审编:G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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