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出台《关于发挥民政职能优势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提出推进民政事业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聚焦“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
在“聚焦人才振兴”方面,《意见》提出,加强乡村社会工作人才建设。全面加强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深化拓展和创新民政工作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的路径和方式方法,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积极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为乡镇提供政策宣传、入户调查、绩效评估和代办业务等服务,为农村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心理疏导、关爱慰藉、康复训练、行为矫治、矛盾化解、社会融入等服务。加大本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乡镇社会建设领域工作人员、村干部、年轻党员等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各类教育培训,对取得高、中级社会工作师证书的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6000元、3000元奖补,鼓励市、县(区)或用人单位对取得初级证书人员给予一定奖补。实施民政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福建省援派机构和我区受援机构开展社会工作“一对一”结对帮扶。
以下为《意见》全文:
关于发挥民政职能优势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战略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助力加快建设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区、打造塞上乡村乐园,现就发挥民政职能优势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扎实推进民政事业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发挥好民政工作保障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重要作用,聚焦“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区建设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到2025年,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城市低保标准75%以上,城乡低保统筹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乡村困难群体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达到100%,乡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超过50%,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得到有效关爱服务;每百户居民拥有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村级社会工作室达到500家以上,乡村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每个村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村级志愿服务站点覆盖率达到80%以上,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60%,养老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县级殡葬基本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婚姻殡葬领域移风易俗取得明显成效,让文明乡风浸润美丽乡村。
二、主要任务
(一)聚焦生活富裕,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1.完善农村救助制度体系。健全农村低保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程序,完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适度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覆盖范围。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质量。发挥社会救助部门协调机制作用,完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扩大部门间信息共享范围,构建区、市、县三级联动核查机制。
2.做好乡村兜底保障工作。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调整优化农村低保“单人户”政策,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农村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适当扣减;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给予3-18个月低保渐退期。
3.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相应救助帮扶范围。会同相关部门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包括农村低保对象、乡村特困人员以及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内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库。加快构建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业务体系、技术体系、支撑体系,加强大数据分析比对,及时预警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做到早发现、早帮扶。
4.强化农村特殊群体生活保障。开展“三留守”人员定期探访,完善以农村空巢、留守老年人和留守儿童为重点的定期探访制度,加强信息动态管理。依靠村“两委”班子、驻村干部、儿童主任、社会工作者、亲朋邻里等,加强日常巡访,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措施。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向农村延伸,为农村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会交往、工作技能训练、心理疏导等社会服务,同步开展问诊筛查、健康评估、康复指导,制定治疗方案,按照自愿原则,将重症患者收治住院进行系统治疗。
(二)聚焦产业振兴,健全服务乡村经济发展支撑体系
5.支持培育新型乡村社会组织。加强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对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农村社区社会组织,降低资质准入门槛、简化登记备案程序、强化分类指导服务,引导有序参与乡村建设。在县级层面建设孵化培育平台,支持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等组建内生性社会组织。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奖励扶持和公益创投等机制,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畅通渠道,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深度参与乡村建设,并纳入社会组织评星定级指标体系。
6.大力推动困难群体返乡就业。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政策协调的良好局面,引导困难群体返乡创业。协调各地各部门继续出台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增收的有效措施和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农民工返乡就业。深入实施乡村社会工作者岗位招用、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专项、购买社会救助入户核查服务、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培育、城乡社区组织就业见习“五大计划”,开展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生活救助行动,设立城乡社区创新专项基金和实习实践基地,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业发展和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宣传,推动实现更多困难群体返乡就业。
7.积极发挥区划地名服务效能。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结合乡村规划和发展需求,稳妥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强化地名规划,合理优化基层行政区划设置,确保公共服务和管理有效覆盖常住人口,不断提升乡村基层治理效能,更好防范化解社会安全稳定风险。促进乡村空间合理布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服务乡村振兴,进一步优化整合资源要素,带动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在乡村集聚,增强乡村发展能力。
(三)聚焦人才振兴,健全服务乡村振兴保障体系
8.加强村级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动员和组织政治素质高、群众威信高、致富能力强的优秀人才,依法参与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推动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委会主任,选出合格的致富带头人。加大对致富带头人、科技带头人、经营带头人等优秀乡村实用人才培养力度,重点培养一批长于经营、精于管理、勇于创业、能够带领群众致富的复合型人才。协同组织等有关部门,利用远程教育、实地培训等手段,提高村党员干部执行党的乡村政策、民主管理、依法办事能力及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增收致富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能力。
9.加强乡村社会工作人才建设。全面加强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深化拓展和创新民政工作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的路径和方式方法,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积极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为乡镇提供政策宣传、入户调查、绩效评估和代办业务等服务,为农村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心理疏导、关爱慰藉、康复训练、行为矫治、矛盾化解、社会融入等服务。加大本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乡镇社会建设领域工作人员、村干部、年轻党员等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各类教育培训,对取得高、中级社会工作师证书的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6000元、3000元奖补,鼓励市、县(区)或用人单位对取得初级证书人员给予一定奖补。实施民政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福建省援派机构和我区受援机构开展社会工作“一对一”结对帮扶。
10.加强乡村民政干部队伍建设。着眼乡村振兴关于基层服务质量、服务能力具体要求,探索建立基层民政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加大对乡村民政干部培养锻炼力度,选派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好,懂农业、爱乡村、爱农民的优秀干部,采取任职、挂职、驻村、结对帮扶等形式,下乡接受锻炼,全面提升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服务“三农”工作能力。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把到乡村一线工作锻炼作为培养民政干部的重要途径,形成人才向乡村基层一线流动的用人导向。
(四)聚焦文化振兴,健全服务乡村精神文明健康体系
11.大力弘扬扶弱济困文化。落实好农村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养育津贴等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充分利用宁夏社会福利院精神专科优势,实现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中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全覆盖,全面提升关爱帮扶质量。探索推进在乡镇建立儿童督导员,加大农村儿童主任培训力度,参训率达到100%,加强农村基层儿童保障服务工作力量建设。强化精准干预与关爱服务,及时发现、报告并推动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无人监护等问题。强化村(社区)“儿童之家”服务功能,打造集“学习娱乐、成长教育、维权帮困、安全保障、亲情培育”为一体的关爱保护主阵地。
12.大力弘扬孝老敬老文化。坚持“乡镇牵头、行政村组织、社会参与”原则,发展乡村互助养老服务。支持乡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乡村居家和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盘活乡镇敬老院设施资源,建设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增强运行活力,将服务范围延伸至村级幸福院和居家老人。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留守妇女,为高龄、失能、留守、空巢等特殊困难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陪同看病、紧急救助等关爱服务,落实留守老年人探访制度。大力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强化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继续推进农村老饭桌建设。
13.大力弘扬“五型”地名文化。深入挖掘、积极弘扬传统地名文化,大力推进现代地名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地名文化水平。聚焦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推动融入融合有效衔接,逐步建成一批具有深厚历史底蕴、展现地域文化、体现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群众性文化活动的乡村主阵地。以标准地名为基础,以红色地名、书香地名、故事地名为主要内容,以数字地名为展现形式,大力开展“五型”地名留住美丽乡愁活动,让地名文化走进农村寻常巷陌、走入千家万户,提升地名文化社会影响力。
(五)聚焦组织振兴,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14.发挥乡镇政府职能作用。指导各地依法厘清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推动乡镇政府聚焦主业主责,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乡村振兴工作上,将管理和服务力量下沉,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好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公共环境。加强乡镇政府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的指导,逐步建立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职履约双向评价机制。
15.强化乡村村民自治实践。完善民主选举,加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推动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强化村级民主协商,拓展协商内容、突出协商重点,发挥理事会、议事会、评议会等作用,实现民主协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推进民主决策,持续深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55124”模式,指导红寺堡区开展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标准化试点。规范民主监督,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全面推行村务公开、述职评议等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修订完善村务公开目录,推进村务公开信息化建设,通过村务阳光工程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监督权。
16.提升乡村法治建设水平。坚持法治为本,强化法律法规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的权威地位。指导村级组织加大乡村普法宣传,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宪法法律,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全面推行村规民约奖惩机制,发挥“小宪法”激励约束作用。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落实《村级小微权力指导清单》,推动村级重大事项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和村民代表会议“55124”模式办理,日常事务按本县(市、区)统一规定办理,规范小微权力运行。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常态化开展村民自治区领域扫黑除恶工作。
17.加强乡村思想道德培育。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健全村道德评议机制,开展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开展科学常识、卫生防疫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诚信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遏制各类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18.深化乡村地区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节俭办婚礼和治丧,遏制大操大办、人情攀比、高额彩礼、厚葬薄养、建生祭坟等陈规陋习。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发挥红白理事会作用,倡导绿色文明殡葬理念,整治农村散埋乱葬,不断推进农村群众殡葬理念进步。开展针对农村地区婚姻文化宣传工作,做好结婚登记颁证、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培育婚姻家庭文化建设典型单位,引导乡村青年不断树立健康文明的婚姻观。倡导婚俗新风,持续开展低俗婚闹等不正之风整治,营造良好社会风气。
(六)聚焦生态振兴,健全服务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体系
19.构筑乡村便民服务体系。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按照“人口规模适度、管理服务方便、资源配置有效、功能相对齐全”原则,建立健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完善农村社区“减负增效”措施,提升政务代办、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党群服务能力。广泛开展面向农村群众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区养老、婚姻殡葬、未成年人保护等服务。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村(社区)能够承担的民政服务均纳入政府购买范围。实施“互联网+社区治理”行动计划,依托网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打造“阳光民政”“高效民政”。
20.做好乡村社会事务工作。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探索建立社会事务领域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机制,推动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社会事务向乡村覆盖。按照“放管服”要求,完善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为婚姻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服务。推动实施惠民殡葬政策,以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和惠民政策为牵引,指导推动乡村集中治丧场所、公益性骨灰堂和公益性公墓建设,逐步实现规范集中安葬,提升殡葬服务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统筹、自治区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重要职责、纳入重点范畴、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统筹做好政策衔接相关工作。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资金倾斜和支持力度,巩固拓展定点帮扶县脱贫攻坚成果,不断提升民政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整合公共财政投入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用足用好用活资金使用相关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民政系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资金投入机制,确保各项资金支出优先向乡村各领域倾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政策引导、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社会资金参与乡村振兴工作。
(三)强化示范引领。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乡村振兴示范点创建机制,每年选树一批先进典型、总结一批成功案例、推出一批工作方法。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作用,加强各类乡村振兴先进典型宣传推广,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努力营造乡村振兴良好氛围。
(四)注重督促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等行动,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执纪问责、严格考核评估,有力推进乡村振兴目标任务落实落地。
编辑:甘再松 审编:cheng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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