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鼓励引入社会工作者实施慈善项目

 时间:2022-09-28 02:01:33来源:宁夏省民政厅

各市、县(区)民政局,宁东事务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各慈善组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同富裕的重要论述和对慈善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实施共同富裕战略、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决策部署,自治区民政厅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慈善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9月1日

联系人:龙晟烨  联系电话:0951-5915658

关于加强慈善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同富裕的重要论述和对慈善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对实施共同富裕战略、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决策部署和第三届“宁夏慈善奖”表彰大会精神,以促进共同富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为主线,以构建三级枢纽型慈善组织体系为抓手,畅通慈善组织参与基层治理途径,加快建设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区,推进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构建三级枢纽型慈善组织体系

(一)加强市、县(区)枢纽型慈善组织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指导推动尚未建立枢纽型慈善组织的市、县(区),以慈善总会、慈善联合会、慈善会、慈善促进会等形式,于2023年底前完成市、县(区)枢纽型慈善组织全覆盖建设。督促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强的市、县(区)枢纽型慈善组织,及时按照管理权限,完善组织章程,调整业务范围,理顺管理体制,盘活慈善资金,激发内生动力。指导已届满未按章程进行换届的市、县(区)枢纽型慈善组织,加快换届工作进程,于2023年底前完成换届工作。争取到2023年底,将全区5个地级市、22个县(区)枢纽型慈善组织,全部纳入宁夏慈善总会团体会员进行规范管理,形成上下联动、协同发展的枢纽型慈善组织矩阵。

(二)配齐配强枢纽型慈善组织工作力量。支持枢纽型慈善组织通过社会招聘等方式建立具备相应知识和经验、项目管理和运作能力的从业人员队伍,实现慈善组织管理的专业化职业化。加强慈善组织专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能力提升,鼓励慈善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建立慈善组织交流和学习机制,健全完善慈善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福利、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增强公益慈善组织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吸引力。鼓励枢纽型慈善组织与区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交流合作,加强对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促进共同富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三)推动枢纽型慈善组织实体化功能化。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履行慈善主管职能,支持符合条件的枢纽型慈善组织申领公开募捐资格、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发挥枢纽型慈善组织协调推动、信息收集、人才培育、项目实施、资源链接等优势,建立“自治区-市-县(区)”三级枢纽型慈善组织与“乡镇(街道)-社区(村)”两级基层慈善组织联动服务的“3+2”慈善组织工作体系。加强枢纽型慈善组织规范化建设实体化运营,实现有组织标牌、有人员办事、有场地办公、有制度规范、有项目支撑“五有”目标。

二、畅通慈善组织参与基层治理途径

(四)大力培育发展多元化慈善主体。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育发展不同类型慈善组织,优先培育助力民生保障和参与乡村振兴的慈善组织,鼓励发展促进科教文卫体事业、应急救助、环境保护、互联网公益等慈善组织。依托各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推动建立全区性、区域性和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互联网公益等慈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交流,促进慈善组织在款物募集、专业社会工作、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合作。鼓励企业和个人在慈善组织内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项目开展慈善活动。依托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志愿服务站,设立乡镇(街道)、村(社区)慈善工作站(点),推动设立社区慈善互助基金。

(五)推动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融合发展。发挥慈善捐赠的社会化优势、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优势和志愿服务的群众性优势,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鼓励社会工作为慈善、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人才和专业支持,引导慈善组织为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社会工作服务、志愿服务项目链接慈善资源、提供资金支持,实现各种社会力量的优化组合,丰富公共服务供给的项目和内容。创新“慈善+社工+志愿服务”、“时间银行”、社区慈善互助项目等载体,引入社会工作者实施慈善项目,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慈善组织合作参与慈善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精准化、精细化的专业服务。

(六)搭建“互联网+慈善”平台。支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开展公开募捐。指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聚焦实施共同富裕战略,集中设计和规划一系列慈善项目,精准对接社会需求和爱心资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效连接慈善组织、捐赠人和企业,撬动更多社会力量投入助力民生保障、参与乡村振兴。广泛动员和引导全区慈善组织,锚定解决群众身边急难愁盼问题,搭建群众慈善需求收集、慈善资源链接平台,倡导不同的社会群体和社会大众,通过自觉自愿方式,参与各类慈善活动。

(七)健全完善慈善组织应急机制。认真总结近年来慈善力量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验,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参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协调联动、协同联防、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平战结合、科学合理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慈善行业组织、枢纽型慈善组织在应急情况下做好慈善资源整合与统筹,引导社会力量共同有序参与应急事件,及时发布慈善需求信息和捐赠信息,提升慈善组织应急救助能力和专业水平,实现慈善组织与政府部门在应急管理职能与作用发挥方面的无缝衔接。

三、规范慈善组织管理服务

(八)推动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加快培育发展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基本形成覆盖公益慈善各个领域、布局合理的现代慈善组织发展格局。全面落实民政部重点工作综合评估要求,有序推动现有基金会依法依规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引导新成立的基金会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督促区、市、县三级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教育、医疗、突发性公共卫生服务、未成年人保护、社区矫正、禁毒、婚姻家庭服务、专业社会工作、应急救灾救助、康复教育训练等社会服务机构。

(九)强化慈善组织综合监管。以慈善组织为重点,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备的慈善综合监管体系,充分运用行政约谈、项目评估、专项审计和公开通报等方式,加强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重点监管款物募集、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及实施效果等,推进“依法治善”“依法行善”。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报制度,督促指导区、市、县三级慈善组织全部参加年报工作,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进行检查。支持捐赠人、受赠人、志愿者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增强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和透明度,畅通公众监督举报途径,支持新闻媒体、互联网对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进行曝光,及时回应公众举报和投诉。

(十)依法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募捐主体已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开展公开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定向募捐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开展活动,接受捐赠时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社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各市、县(区)民政局应履行政府慈善信息公开职责,各慈善组织应该履行相关信息公开义务。

(十一)规范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专业服务特长的其他组织提供。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开展慈善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服务对象等信息,需要招募志愿者的岗位、条件、人数、保障条件等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让志愿者对参与慈善服务的风险有全面认识,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根据具体服务内容的不同,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专门培训、交通通讯、餐饮住宿、服装标识、医疗药品、必备工具、购买保险、安全保障等,切实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和志愿者的要求,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十二)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慈善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社会组织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运行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慈善捐赠管理费用提取比例、慈善财产募集和保管使用登记、慈善服务支出登记等相关财务规定。引导慈善组织围绕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优化慈善组织自身的决策机制、民主机制、参与机制,提升劝募能力和项目管理、资金运作能力。

四、创优慈善组织发展环境

(十三)强化慈善组织党建工作。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六个建设”、自治区党委社会组织治理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建引领,健全完善党建指导员制度和网格化管理制度,推动慈善组织将党建有关内容写入章程。按照应建尽建的要求,推进慈善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从严抓好慈善组织中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设慈善组织党建课堂,加强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把廉洁自律贯穿慈善工作始终,加强慈善款物依法依规使用。

(十四)全面落实慈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联合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落实慈善组织减免税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政策优惠,协同慈善工作相关部门,针对公益慈善组织、企业和社会成员健全完善金融、教育、土地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深入宣传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等法律法规,加强慈善政策与财政转移支付、税收、社会保障等政策协同,简化慈善捐赠税收减免审批程序,动员更多社会成员参与第三次分配。

(十五)健全完善慈善表彰激励制度。健全自治区本级慈善表彰制度,联合自治区文明办研究印发《“宁夏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推动地级市建立慈善表彰制度,探索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加大对在本地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慈善组织、慈善项目、慈善人物等的表彰激励力度,积极推荐参评“中华慈善奖”“宁夏慈善奖”,树立对慈善贡献的社会认同和社会尊崇。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和授予荣誉等方式,激励在第三次分配各个环节和阶段贡献突出的个人、企业和公益慈善组织,引导更多社会成员增强慈善意识,自愿参与财富流动,共同主动实施共同富裕战略。

(十六)探索政府购买慈善服务机制。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发挥财政性资金在购买慈善组织服务中的导向作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参与相关政策、规划制订,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承接民生保障、乡村振兴、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引导慈善组织募集社会慈善资源补充项目资金,形成有序竞争、多元参与、共同发展的慈善服务格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绩效评价体系,提高慈善组织服务效能。

编辑:甘再松 审编:闫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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