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日前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及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年报年检工作制度体系,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暂行办法》综合统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年检工作,明确了“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概念,提出社会组织年报年检包括社会组织基本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党的建设和党的活动开展情况、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和履行登记手续情况等12项内容。明确社会组织年检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情形的标准。特别提出,社会组织存在“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等13项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立案调查,视情依法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暂行办法》强调结果运用,明确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予以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不按规定进行年报或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对连续两年不按规定进行年报或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予以停止活动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连续三年不按规定进行年报或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编辑:甘再松 审编:闫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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