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想谈谈专业社会工作在社会管理,尤其是社会管控中独特的服务性功能和作用。
社会工作是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源于人们在这个发展变迁所产生的不适应,是现代社会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而普遍采取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出发,做出了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大战略决策。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我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数量已近5000家,从原来主要集中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等传统领域,延展到防灾减灾、就业援助、婚姻家庭服务、双拥服务、卫生服务、民族宗教、人口计生服务、流动人口服务、青少年辅导、流浪乞讨人员服务等领域,近几年,再进一步向信访维稳、司法矫正、禁毒戒毒等社会管控领域扩展。
我们都清楚,专业社会工作是一个助人活动,通过“利他主义”价值观和“助人自助”理念对有需要的人员进行物质性、行为性、心理性、精神性帮助。而这与社会管控的公共强制性特征是有矛盾的。那么,社会组织能不能切入社会管控领域呢?从哪里切入呢?如何切入呢?路径在哪里?
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切入社会管控的接入点是非常多的。以社区矫正、禁毒、戒毒工作为例,一是特定服务对象的问题、需求分析与界定,其所处环境与解决问题的资源分析。这是由服务对象以及社会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动态性以及政府资源的有限性、信息不对称矛盾决定的,专业社会工作可以成为管制工作开展的有力支持;二是在帮助服务对象解决心理问题、家庭关系、社会融合、就业创业、能力提升等非管制性问题,可以发挥主力军作用,推动服务对象调适心理认知、修正偏差行为、调整社会关系,以及协助改善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环境,这是政府通过行政公共权威难以做到的。三是专业社会工作可以在政策倡导、社区教育、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其专业优势,同时成为连接社会力量的重要渠道。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与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关系是值得关注并要加强研究的。由于社会管制的公共强制性特征,其在这个领域的主体地位是核心的,在这个意义上,两者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但是,在社会治理的共同参与中,两者的关系又是平等的伙伴关系。在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大理念、大目标的框架里,在社会管制领域里加强专业社会工作的服务功能,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
专家介绍
关冬生,中山市社会创新咨询
委员会专家委员。198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是中国培养出来的第一批专门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人才。现任广州北达博雅社工中心总干事,资深专业督导和行政督导,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副会长、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副会长,社会工作师。
编辑:涂传博 审编:G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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