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开启农村社会工作大发展时代(二)——《意见》风向标与农村社会工作角色定位
农村是最需要社会工作的地方,然而在我国社会工作快速发展的十年以来却一直处于滞后状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关于“加大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尽可能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创新乡镇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乡镇公共服务提供中的作用”“健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评价机制,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监督评价方面的作用”等表述,使得我国农村社会工作的发展前景被寄予厚望。两会期间,这一话题也受到代表委员们的广泛关注。本报特采撷两会声音并邀请长期关注这一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者们就相关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记者:根据《意见》,社会工作将经由政府购买服务的路径介入基层社会治理,在目前乡镇政府普遍存在职能不完备、财力有限,群众表达机制不畅通,乡镇干部考核机制僵化的情况下,《意见》的哪些规定为社会工作的有效介入开辟了通道?还存在哪些掣肘?
文 军:
《意见》明确指出了要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各类事项依法下放到乡镇政府,这在增强乡镇政府管理权限的同时,也扩大了乡镇政府服务基层群众的范围,从而为社会工作的有效介入提供了制度化的通道和专业化的路径:一是明确了社会工作介入的主要内容和范围。《意见》明确指出了要重点扩大乡镇政府在农业发展、农村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扶贫济困等方面的服务管理权限,这实际上也为社会工作介入指明了方向,划定了一个大体的服务范围,从而使专业化的社会工作管理与服务更加具有针对性。二是对社会工作介入的职责与权限做出了一定的规范,这将有助于农村社会工作的制度化、专业化发展。
在农村社会工作开始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可能还会遇到一些结构性问题的掣肘:一是乡镇政府的管理与社会工作服务的关系。如果这个结构性问题理不清,不仅可能导致乡镇政府服务能力难以提升,而且也会损害社会工作的专业发展。二是社会工作服务本身的制度保障问题。其不仅包括社会工作服务内容与方式的结构性选择,而且还必须具有与之匹配的制度保障来推动。《意见》列举了乡镇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并规定县政府要制定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今后还需要明确具体的服务对象和要求,强化专业服务的评估体系,细化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这些都需要将来在社会工作介入过程中逐步探索和完善。三是不同层级政府权责利关系问题。这个问题看起来好像与社会工作服务没有直接关联性,但实际上这是当前做好农村社会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前提。需要依法厘清乡镇政府的权力与责任清单,平衡好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在协调好政府管理和社会服务关系的前提下,使乡镇政府的权力不错位,管理不越位,服务不缺位,从而在整体上提升乡镇政府的服务能力。
贺晓淳:
为应对偏远山区的社会问题,作为以专业社会工作者身份介入的社会力量,我们走的是一条“自下而上”和“由点到面”的发展之路。自2002年起,我们的团队先是介入村级层面开始试点工作,2013年5月-2016年9月,经“三区”计划项目得以介入县域层面。此次《意见》的出台,在“创新乡镇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中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乡镇公共服务提供中的作用”,则为我们介入乡镇层面创造了可能。可见,《意见》的出台为农村社会工作的全面介入打开了广阔空间。
在《意见》出台前,当我们有事找乡镇政府时,经常面临“不知道找谁”的尴尬局面。后来有人建议我们要找县里领导出面,但鉴于权力掌握在县级,责任却最终要生乡镇来承担,可能给乡镇政府带来压力,最后常是不了了之。社会工作者本来可以助力政府做好的事情,没有机会做,很遗憾。乡镇政府的权责不匹配,仍然可能成为社会工作回应农村社会问题和满足服务群体需求的掣肘。
记者:《意见》提出乡镇政府主要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矛盾化解、生态建设、扶贫济困、未成年人保护等,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几乎涵盖了以上所有内容,请具体谈谈社会工作在介入提供以上公共服务中的角色、责任以及风险何在?
文 军:
《意见》为社会工作在乡镇公共服务中承担管理与服务双重角色、责任提供了制度基础:一是社会工作者可以运用专业化的理念和方法,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基层管理工作,从而使农村基层治理更加科学有效;二是可以利用从事社会服务的专业优势与技巧,直接参与到农村公共服务中去,从而推动乡镇政府公共服务的职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发展。就此而言,社会工作者至少可以充当服务提供者、基层管理者、政策影响者、社会支持者、活动组织者、关系调停者、矛盾化解者、文化教育者、宣传倡导者、资源提供者等具体角色,而且这些角色往往是以“多重”角色的形态出现的,是一种“角色集合”。
社会工作在介入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坚持自己的专业取向和伦理本位,既要避免过于依赖政府,从而有可能完全沦为乡镇政府下属单位的风险,又要避免过于强调自己的专业化取向和社会化特色,从而有可能完全陷入到与乡镇政府行为和要求格格不入的风险之中。这提醒可动员资源十分有限的农村社会工作者,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专业警惕性,要学会在坚守专业操守的基础上来维护自己的相对独立性。
贺晓淳:
在现有情况和《意见》的框架下,农村社会工作介入的关键是要参与到当地最迫切和最重要的任务中,发挥自己的专业和资源优势,充当策划和设计者、议事协调者、资源链接者、咨询顾问等角色。需要特别说明其中的风险所在。在政府购买服务中,一般会强调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责任,却忽视了社会工作者包括自主、人身安全等权利,这其实也是一种权责不对等,不利于互信关系的建立,甚至还制约长期有效的合作。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因个别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操作等行为给服务对象、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此,建议尽快从立法上给予保障,并更有效地发挥社会工作行业协会的作用,维护专业社会工作者合法权益,确保专业社会工作的有效开展。
编辑:涂传博 审编:G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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