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承载着促进社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基本使命,中国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发展背景决定了其很难在短期内形成内源性的发展动力,走出自身的发展困境,尤其农村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发展更是如此。因此,从政策规划的视角,多渠道整合推进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十分重要。
加强社会组织的法制保障建设
从中央层面而言,一要从制度上稳步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各主体在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地位、职能、关系。二要适时出台《社会组织基本法》等相关法律,完善社会组织法人制度。三要尽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推行社会组织分类管理,为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发展消减制度障碍。
从地方层面而言,应该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针对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鼓励地方进一步放宽对基层群众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规模、资金、场地等限制条件,最大限度降低登记准入门槛。积极总结和推广相关成功经验,完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专项管理制度。
加强政府的培育和扶持力度
培育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不仅需要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共同配合,而且需要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管理方式创新相结合。
全面认识其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社会治理的重点在基层,基层的主体是社区,各级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到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构建以社区党委为核心、以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为“枢纽”和平台,以各类社区社会组织为依托和抓手的伞状治理结构,推进社区的多元治理与协同发展。
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等相关制度。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立项、经费预算、信息发布、招标方式、项目管理、绩效评估等长效配套机制,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奖励、资助机制,将转变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常态化、制度化。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组织培育和孵化机制。搭建政府、企业与社会的跨界交流沟通平台,充分整合政府、社会组织、基金会、企业、金融机构、媒体等多方资源,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公益孵化平台建设,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基本生存条件支持。同时,通过设立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扶持基金、重点项目培育基金、种子基金、公益创投基金等方式,用于扶持重点培育发展的社会组织。对于农村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孵化机制,可以考虑城市社会组织辐射作用,尤其是在城郊、城乡结合部地区,充分发挥县乡群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农村社区社会组织能力提升。搭建公益慈善和社区社会组织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平台,促进公益服务资源对接。探索成立公募型社区公益发展基金会,通过依法向社会公开募捐,汇集社会资金支持社区公益服务项目发展。
通过税收等财政机制助力组织发展。探索支持和扶持符合条件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积极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非营利组织资格的认定,探索研究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税前减免问题,减少社区社会组织的经营成本。为社会组织营造更宽松的发展环境。建立对社会慈善事业捐赠者的普遍回馈机制,激励社会捐赠更多地流入城乡社区社会组织。
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能力
对于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长期发展而言,政府的培育和助力始终是外因,自身能力的提升才是保证其生命力的内因。
转变政府管理方式,给予充分的自我成长空间。政府部门尤其是直接管理社区社会组织的民政系统应该从“权力”本位转向“权利”本位、从“规定”本位转向“规则”本位、从“指令”本位转向“指导”本位。只有政府的“手”不伸得过长、过宽,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才能发育出自组织运作的相关能力,逐步摆脱对政府的依赖性。畅通政府与社区社会组织的沟通平台,积极组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加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的能力。
拓展组织的服务内容。以增强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服务效能为着力点,创新治理模式,拓展服务领域,促进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的“特色发展”与社会工作人才“专业优势”有机衔接。积极推行个案、小组、社区等社会工作服务方式,支持和引导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根据服务对象需要,提供个性化社会服务,形成特色和品牌。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充分竞争,通过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完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针对注册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出台组织标准化建设方案,引导其加强内部规范化建设。对于备案或未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引导其不断完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
提升组织的人力资源素质。应加强对组织“领军”人物及骨干成员的关注与培养,提高其政治素质和引领社团发展、进步的能力;鼓励社会组织吸纳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在社区社会组织发育较成熟的地区可将配备专业社会工作人员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条件;充分关注、理顺广大志愿者同社区社会组织的关系,把社区社会组织作为志愿者工作实践、服务的平台与基地,同时弥补社区社会组织在人力资源上的不足。对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就业岗位提供人才流入、岗位开发、成本控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度保障。
加强政策宣传与交流。针对一些居民和村民对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认知不足、参与率不高的情况,应从加强政策宣传、开展交流活动、提高服务针对性、发挥积极分子的示范作用等渠道,提升居民和村民的自我服务意识,推动他们参与到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中来。
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督机制
为实现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良性、可持续的发展,应探索建立政府行政监管、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自律、社会公众监督“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
在以民政系统为主体的政府行政监管方面,适时出台城乡社区服务的服务标准、监督与评估标准,并依据相关制度规范试点开展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与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相结合,鼓励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主动接受监管。强化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积分管理、信息公开、互助合作等,促进社区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健康发展,逐步扩展和推广。
在组织自律监督方面,以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为抓手,推动社区社会组织成立自律委员会,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的自我监管和诚信建设。鼓励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建立党小组,逐步完善多层面的自律监督机制。
在社会公众监督方面,将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尤其是注册类组织)纳入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畅通社会公众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渠道。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编辑:涂传博 审编:X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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