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这三个级别的社会工作者,在职业能力方面是有不同要求的。2006年原人事部、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的职业能力作了规定:对于助理社会工作师的要求是,能够运用社会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和专业理论方法,从事初步的社会服务;对于社会工作师的要求是,能够运用专业理论和方法处理各类复杂问题,能对助理社会工作师进行专业指导,还能制定规划、整合资源,拓展领域。《办法》对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职业能力要求体现在服务、管理、督导、研究四个方面,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的职业能力要求相比,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职业能力在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都有了变化。
从深度方面讲,三个级别的社会工作者虽然都有从事直接服务能力的要求,但是,对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只要求其“能够根据服务计划,运用专业方法和技术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对于社会工作师则要求其能够“处理各类复杂问题,并对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质量与效果进行评估”。《办法》对于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职业能力要求则提高到“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解决复杂疑难专业问题”。
从广度方面讲,除了要求高级社会工作师具有高超的直接服务技能之外,还要求其在间接专业方法的运用方面具有以下方面的能力:一是管理能力,即“能够发挥专业骨干作用,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社会服务方案或项目,提升服务管理水平”;二是督导能力,即“能够对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开展专业督导,帮助其解决专业难题,提高职业能力”;三是研究能力,即“能够开展社会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总结提炼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创新社会工作专业方法,针对具体社会问题的解决及有关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办法》提出,对高级社会工作师采用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这可以从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三方面来理解。从重要性而言,高级社会工作师作为最高层级的社会工作者,负有指导、带领人才队伍和示范、引领事业发展的使命,这部分人员的素质将决定和左右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养及能力,因此必须采用最适合的方式对其职业水平进行评价。从必要性而言,仅以考试的方式已经无法对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职业水平做出全面、完整的评价,必须通过材料审阅和面试答辩的形式审核其是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正确的政治立场,审核其是否具有丰富的从业经历和经验,审核其是否有从事一线服务及从事管理督导的完整记录,审核其是否具有从事专业研究及政策倡导的能力,以及审核其是否对社会工作事业有高度的认同及委身。从可行性而言,高级社会工作师需要具备的条件较为严苛,能够通过考试取得申报资格的人数相对较少,各地相关部门有条件、有可能组织评审机构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
作为参考和申报人员,要从考试和评审两个环节进行充分准备。
从考试环节来讲,按照《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应试者既要具备纯正内化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和专业理论、方法和技巧,又要具备丰富的从事社会工作直接和间接服务的经验,还要能将这两方面的能力有机结合起来。除此之外,要取得理想的考试成绩,当然还要具有较好的理解考题和文字表达能力。
从评审环节讲,《办法》对申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十分清晰的规定,包括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要求、参与个案服务和督导工作的记录要求、任职以来取得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方面的要求等。这些方面的申报条件和要求不可能通过较短时间的努力取得理想结果,而是要靠平时踏踏实实、一点一滴的工作和积累才能具备,因此,凡是有志于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最高峰冲击的人员,都应从小事做起、从平时入手、从长远计议。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
编辑:涂传博 审编:X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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