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以下简称《伦理守则》)于1975年首次公布,并曾数次修订和更新。《伦理守则》由英国社会工作协会(BASW)颁布,对社会工作从业者应遵循的专业价值观、伦理原则和具体实践规范进行了系统界定。《伦理守则》的约束力涵盖所有在英国各部门和机构从业的社会工作人员。英国社会工作协会负责监督从业人员是否恰当遵守伦理规范,另外,协会也负责对案主提供保护,保证其必要权利不受侵害。案主既包括个人(儿童、年轻人或成年人)、家庭,也包括其他团体或社区。由此可见,《伦理守则》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保护案主的正当权益,为实务工作者提供行为与伦理决策指引,维护和增强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加强社会工作行业内的伦理监督。
相关概念界定
本文将首先澄清一些基本概念,包括价值观、伦理和实践原则等相关术语和概念的界定。
(一)伦理和职业伦理
广义上讲,“伦理”是关于行为对错的问题,同时也意指个人品质的好坏。而“职业伦理”则是针对人类职业行为规范的研究,既关系到品行的好坏,也涉及工作关系中的职业责任以及具体的职业准则。
(二)价值观和社会工作价值观
“价值”一词源于拉丁文(valere),其含义是有力的、超越的、有意义的。“价值观”则常常被用来描述宗教、道德、文化、政治及意识形态中的信仰、原则、态度、观点或偏好。在社会工作领域中,“价值观”可以被认为是人们认为值得坚持或有价值的特定信仰类型。在专业实践中,也常用“信念”一词,这也反映了专业价值观不同于单纯的观点或者偏好,具有更加重要的地位。
(三)原则和规则
“原则”是一种思想或信仰体系中的基本规范,它构成了该体系中推理的基础。在《伦理守则》中,原则被区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伦理原则,是指社会工作伦理原则的一般性陈述,涉及到社会工作者对于福利的态度、权利以及义务,如要尊重案主自主权、要增进人类福祉等;第二类则为专业实践原则,是指关于如何增进案主利益的一般性陈述,如通过与同事合作的方式等。原则比规则(标准)有着更广泛的适用范围,它适用于所有情况下的所有人(尽管在社会工作中,原则通常针对的是“所有服务对象”)。因此,“社会工作者应该尊重案主的自主权”是一种伦理原则,而“社会工作者不应向第三方支付者透露机密信息,除非案主授权这种披露”就被视为是一种伦理标准或规则。伦理(道德)标准也分为两类,但《伦理守则》中并没有加以区分。第一类为一般性的伦理规则,例如“不允许知识被用于歧视性政策”以及“保护所有机密信息”等;第二类则为专业实践规则,是指与专业实践有关的、非常具体的指导性规则,例如“作有关遗产等问题的处理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广告等传媒中不得出现有关歧视或优越感等敏感问题的传播”等。
社会工作价值伦理的演变
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的演变经历了几个关键阶段:道德时期、价值时期、伦理理论与抉择时期以及伦理标准与风险管理时期。价值伦理也发展出不同取向,包括父权主义取向、宗教取向、社会正义取向、临床取向等。
第一个时期是道德时期。这一时期可以回溯到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颁布,这是早期的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具有宗教性质的慈善法规。这一时期的价值伦理来源于《圣经》和宗教的教义,关心的是案主的思想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标准,而实务工作者的价值或伦理反倒在其次。在责任上,这一时期的专业使命是加强案主的道德感,使其能成为一个有德行且完整的个体。在观念上,这一时期偏向父权式的思考,认为只有改变穷人不合时宜的道德观,才能改变他们无助的生活。价值观具有宗教取向和父权主义取向。
20世纪初期,睦邻组织运动的兴起和全国经济的大萧条,促使英国社会工作者转向重视结构性问题,认为社会存在结构性问题导致了弱势人群的不利处境。这一时期,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思想的发展进入另外一个阶段,此时主张的并不是关注穷人的道德观是否正确,而是转向关心如何通过社会改革,解决社会问题。这一时期的价值观具有社会正义取向。
这一时期过后,对案主道德观的关注逐渐减弱,社会工作价值观与助人取向分裂为两派,一派坚持改变个人,但朝向专业化的治疗或临床取向。另一派主张推动政府公共福利与社会政策改革,依然坚持社会正义取向的价值观。治疗(临床)取向的个案工作中出现的一些伦理问题也开始受到重视并引发讨论。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后,伦理与价值观的探讨与澄清逐渐增多,伦理守则也开始出现,相关的伦理知识也在此阶段蓬勃发展起来。1976年,由列维出版的《社会工作伦理》一书,被认为是这一时期社会工作价值伦理蓬勃发展的标志。这本著作也促使社会工作者开始注意抽象的价值与伦理的研究。
20世纪70年代末期之前,社会工作比较关注对于核心价值与价值基础等议题的探讨。自此以后,随着诉讼增多,不遵守专业伦理的从业人员被曝光,迫使专业更加注意过去流传下来的伦理传统与伦理训练课程,即进入伦理理论与抉择时期,这一阶段的重点是提升伦理的训练。这一时期也出现了更多伦理难题有关的道德哲学与伦理理论等问题的探讨。
第四个时期是伦理标准与风险管理时期。这一阶段伦理守则及实践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明显增多,以指引实务工作者的行为,促进专业伦理守则完整发展,预防伦理相关的申诉或法律诉讼。这一时期,社会工作教育方案、社会服务机构、专业协会开始提供更多有关伦理风险管理的教育与训练课程,尤其是有关保密、案主的知情同意、利益冲突、双重关系与专业界限、结案与记录等相关的课程训练。这些课程主要关注如何处理复杂伦理议题、伦理两难问题的处理步骤、案主存在哪些不当行为以及主要的伦理标准探讨等。
英国伦理守则倡导的价值观
社会工作价值伦理的发展脉络及取向影响着包括英国及世界范围内的伦理守则规范。英国伦理守则中的核心价值观包括承认每个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尊重人)、促进每个人的自我实现,并适当顾及他人的利益(用户自决和少伤害)、缓解和预防苦难(促进人类福利)、警戒权力滥用(包括政府、社会或机构)所造成的困苦和不公、承诺以负责任、诚信和专业技能提供服务(具有职业操守)、促进社会正义。
由此可见,《伦理守则》价值伦理观具有临床取向和社会正义取向。依据列维(Levy)对社会工作价值的分类,《伦理守则》的价值观包含了对人持有的信念,如相信人的内在价值;期望达成的境界,如促进人类福利、实现社会正义、减少不公;期待的待人方法,如尊重人、诚信待人。
值得注意的是,《伦理守则》对社会工作从业者应当具备的品格(德行)进行了规定,要求社会工作从业者行为正直,以同情心、同理心、爱心和诚信待人。这是由于社会工作者的个人品格会对伦理抉择与判断产生潜在影响。例如,伯查和奇尔德里斯(Beauchamp & Childress)指出,品格包含持久不变的美德,会影响到实务工作的伦理判断与行动。品格特征包括了信念、动机以及情感层面所组成的复杂结构,两位研究者进一步提出从业者应当具备的五种核心品格(德行),包括:热情(积极关心他人福祉、理智与情感上深度同理)、洞察力、值得信赖、诚实正直、谨慎尽责。
《伦理守则》通过明确清晰地概述价值观、伦理原则及实践规范,鼓励英国各地的实务工作者反思并澄清实际工作中所面临的伦理挑战和困境,从而做出合乎道德伦理的决定,指引具体的实践行动。
编辑:涂传博 审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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