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具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我国刑法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保护主要为第151条第2款关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规定,第341条第1款关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规定。
但是,如果行为人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完整尸体进行走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等,是定性为走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还是定性为走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有观点认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包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活体,还应当包括死体,未经相应加工、外形保持完整的尸体应当视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笔者则认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仅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活体,完整的尸体或者尸体的一部分均应解释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理由如下:
一是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动物是指生物的一大类,这一类生物多以有机物为食料,有神经,有感觉,能运动。如果将野生动物完整的尸体解释为野生动物,明显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字面含义。
二是行为人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的某个部位进行走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等犯罪行为时,由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的一部分可被解释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那么,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整个尸体解释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完全符合刑法的解释原理。
三是“加工”作为一个法律词汇讲时,是指在物体之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行为人进行走私、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前,必定会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尸体进行搬运、保存等一系列处置行为,这一系列处置行为完全可以解释为在物体之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行为。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唐仁凤 审编:m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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