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工网
原标题:保护野生动物,既要依“法”规范也要想“法”实现
周倩
据媒体报道,12月12日,23头斑海豹乘坐渔业执法船,来到旅顺新港外海的放流点。在大家帮助下,斑海豹顺着放流梯滑入海中,游向大海深处。这些出生于辽东湾海域的斑海豹,被非法盗猎并销售到全国各地,因涉刑事案件被异地扣押。历经检察机关和多部门“诉救协同”及时救护、专业机构康复和野化训练之后,辗转回家。
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为此,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非法捕猎、交易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相关犯罪分子被依法惩处之后,对于执法相关部门来说,扣押、暂养的野生动物如何妥善处置成为新的问题。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想方设法让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得到改善,这就需要加强司法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
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绝不能只靠一地。在众多野生动物中,有迁徙习性的不在少数。受人类活动影响,野生动物在迁徙途中可能面临栖息地退化、人为捕杀等众多危险。对这类野生动物的保护,就需要加强地区间的协作。
今年6月,为保护近十种珍稀鸟类,从伊犁河畔芳草湖到长江之滨绿水湾,跨越4300公里的迁徙之旅,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与伊宁市人民检察院会签《关于加强候鸟迁徙栖息地生物多样性保护跨区域司法协作的意见》,共同建立长江——伊犁河候鸟迁徙栖息地司法协同保护机制,率先构建了长江、伊犁河流域候鸟迁徙通道的保护机制。
这种由检察机关牵头,推动司法协作机制,吸纳更多行政机关、科研机构加入保护联盟,为候鸟迁徙、栖息和繁殖营造安全舒适的生态环境的做法,值得借鉴。
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不能只靠一家。如何才能为野生动物保护筑起多重法律屏障?在斑海豹回家中,有一个情况让检察官们在办案过程中为斑海豹捏了一把汗:涉案斑海豹存活46头,被扣押寄养在全国10省14市。因活体野生动物的物证管理尚未规范化、制度化,涉案野生动物的证据标准和形式不明确、移交衔接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查获的斑海豹仍在多地扣押寄养,亟须进行移交救护。
幸运的是,这群斑海豹最终在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辽宁省政府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回家了。那么,是不是所有涉案野生动物都能如这23头斑海豹般幸运呢?能否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使涉案活体野生动物的收容和救护问题得到解决?实践表明,仅有省级层面的协作机制远远不够,涉案野生动物救护放归协作往往涉及多地多部门,亟须顶层设计。
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不能只在一时。今年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这一节日的设立,对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开始实施,该法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并细化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进一步完善了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以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3年的依法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专项行动,挂牌督办的150起大要案件全部告破。非法捕猎、交易野生动物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强化监管,切实扎紧制度笼子,共同确保野生动物得到全面保护。
法律为人的行为提供准则,但法律规定的是道德的底线。让人们自觉自愿地参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司法部门或者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一些激励措施。比如,在福建省的一个村庄,村民们开发了3197亩生态公益林,通过5年监测期碳减排量12723吨,折算成碳票收益,全体村民平均每人分红150元。这种把碳票变钞票的行为,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同样是为了促进生态文明发展,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法律规定必须罚;那么,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也可以制定相应的奖励机制。
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体现。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观念深入人心,相信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观念也会遍地开花。
编辑:WX 审编: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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