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法院:捕猎国家保护动物,真“刑”!

 时间:2023-07-10 09:43:20来源:澎湃政务:甘州区法院

保护生态环境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猎国家保护动物案,被告人马某某、费某某、郭某某、刘某4人均因犯非法狩猎罪获刑。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张掖市民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马某某、费某某、郭某某、刘某4人在未办理狩猎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在禁猎区民乐县南古镇周边耕地内,使用禁猎工具弹弓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经鉴定,在马某某家中发现的46只野生动物死体,其中28只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雉鸡,18只为斑翅山鹑。

案发后,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某、费某某、郭某某、刘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23年6月12日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以非法狩猎罪对马某某等4人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释法

1.根据张掖市相关规定,张掖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一切非法猎捕行为。

2.禁用的工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地枪、爆炸物、排铳、猎夹、猎套、猎笼、弹弓、弩箭、地弓、大吊杆、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

3.禁用的方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网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捣毁巢穴等猎捕方法,以及张掖市相关规定禁止使用的犬猎、鹰猎、机动车追猎、施毒、麻醉、陷阱、绝后窖、捡拾卵蛋等方法。

4.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有:麻雀、壁虎、青蛙、野兔、刺猬、竹鼠、菜花蛇、鹌鹑等等。

5.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

相信很多人会好奇,大熊猫、东北虎、金丝猴、中华鲟这些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不能抓,那么我们常见的麻雀、青蛙、野鸡、野鸭、野兔抓了是不是应该没问题?

NO!NO!NO!

这些统统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即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保护的。所以,法官在此温馨提示:

没有需求就没有伤害!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

请对猎捕“三有动物”说“不”!

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生态环境!应从你我做起!

编辑:ZMX 审编: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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