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实施一周年的日子,今年也是我国加入《湿地公约》31周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2件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农民因水稻被受保护鸟类侵食起诉政府部门要求赔偿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
2009年秋、冬季,蒋某林种植的196亩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经测产评估,蒋某林损失共计36.7657万元。蒋某林领取10.78万元补偿款后,以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大丰自规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大丰自规局依法、据实补偿其经济损失。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大丰自规局向蒋某林支付补偿款257359.9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逐年提高,活动范围也不断扩大,各地野生动物危害农业生产、侵食农民粮食的情况也逐渐增多。野生动物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人类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由于大部分野生动物都属于保护动物,不能随意捕捉或猎杀,农民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它们吃“霸王餐”。
在强调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问题。对民众来说,当他的合法财产权受到野生动物的实际侵害时,通过何种渠道获得合理补偿是个现实问题,也是个法律问题。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国家所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应由国家基于公平原则对受害人给予补偿。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地方立法层面,许多省市都制定了本地区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并对致害补偿进行了规定。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标准方面也不尽相同,通常采取的是根据损失的一定比例确定补偿金额。但揆诸现实,许多地方野生动物致害赔偿标准过低,不少地方政府在处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问题时,还多停留在象征性补偿的层面,难以弥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如果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合理补偿,不利于维护民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基于此,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主动担当,在保护野生动物和合理补偿受害者之间找准平衡点。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义务。从长远来看,地方政府应当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的相关保险业务,采用商业保险的方式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既可以使受害人及时得到合理补偿,也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一些受害者在没有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往往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上述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行政补偿合理性原则,依法判决当地政府部门向因野生动物侵食水稻的受害人支付相应补偿款,契合了公平正义原则,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司法具有示范引导功能,期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问题时,依法提高补偿标准,维护民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并能感受到法律公平正义的温暖。
徐小飞
《人民政协报》(2023年07月04日第12版)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编辑:WJ 审编: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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