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是华东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境内国家级野生保护动物种类丰富,然而少数不法分子为了“口腹之欲”和经济利益,竟频频对野生动物,甚至是珍稀野生动物下手。6月26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贺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扣押的物品,均予以没收。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贺某多次在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某山场(禁猎区)内放置铁夹、钢丝猎套等禁用狩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包括白颈长尾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白鹇(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野猪、小麂、鼬獾等动物。捕获的动物均被被告人贺某杀害食用,部分野猪肉、小麂肉被其出售或赠送给村民,共获利约6000元。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颈长尾雉、白鹇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分别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麂、鼬獾、野猪等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2023年2月3日,被告人贺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贺某猎捕野生动物用的狩猎工具等。案发后,被告人贺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贺某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杀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颈长尾雉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可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贺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温馨提示
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持地区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的作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是违法犯罪行为,案件的宣判敲响了保护野生动物的警钟。法官提醒,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广大群众要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能为了一己私利破坏生态环境。若以牺牲环境资源或生态平衡为代价牟取私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原标题:《猎捕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及“三有”动物 男子获刑》
编辑:WJ 审编: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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