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摊主非法贩买卖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获刑

 时间:2019-08-12 10:08:48来源:西安日报

“我知道这事是违法的,但还抱有侥幸心理,想赚点小钱,这次我知道错了,以后这样的买卖再也不能干了。”近日,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被告人王某某对办案检察官说。

西安市鄠邑区人王某某经常在大雁塔广场附近摆摊卖点猪牙、狗牙动物饰品,一次在网上QQ、微信群、动物制品贴吧上浏览,发现很多人对穿山甲甲片很感兴趣,于是他想出了一条“生财之道”。

2018年6月18日至 2019年3月3日,王某某先后多次从安徽省亳州市中药材批发市场一个老板手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穿山甲脚趾甲、大穿山甲甲片,再通过微信、QQ等寻找客户出售给他人。之后又有需要其他野生动物制品的客户,王某某又从别的网友手中购买,再卖给“下家”,通过这样“一买一卖”,王某某多次销售共计15500元。

这样的“营生”终究长久不了。经人举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现场查获其尚未出售的若干大、小穿山甲甲片、穿山甲脚趾等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王某某买卖的大甲片、脚趾系大穿山甲,小甲片为中华穿山甲,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并收录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熊牙经鉴定为黑熊熊牙,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收录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在明知收购、出售穿山甲制品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多次购买、销售野生动物制品,已经构成犯罪。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考虑到该案王某某在侦查阶段积极配合,对其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悔罪,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

为达到精准量刑,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查阅了全国各地法院关于该罪名已生效判决,并从中总结量刑规律,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承办人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的量刑建议。

在讯问王某某时承办人告知其涉嫌的罪名、适用程序、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王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最终,法院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穿山甲是目前唯一从头到尾身披鳞甲的哺乳动物,约有8000万年的进化史。全球共有8种穿山甲,分布在非洲和亚洲的不同地区,中国拥有1种,即中华穿山甲。”检察官称,无论以“入药”或是以其他名义非法猎捕、杀害、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构成犯罪,企图以此获利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希望人们引以为戒。

据介绍,为了让更多的人意识到穿山甲所处的困境,同时采取措施停止世界范围内对该物种的捕杀,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把每年2月的第3个星期六定为“世界穿山甲日”。

编辑:廖玺娇 审编:junyu

中国公益新闻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来源注明“中国公益新闻网”的所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公益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公益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公益新闻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我方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我方。

4、联系方式:中国公益新闻网 电话:010-57256752  电子邮件:4509524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