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呼和浩特7月10日电(记者刘懿德)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上诉案二审宣判,3名男子利用60斤毒药毒杀4400多只百灵鸟,被依法判决赔偿涉案鸟类的生态经济价值损失、国家财产损失等共计440余万元。
法院查明,2017年12月,王国庆、郝长青、王凤财三人商量到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狩猎野生鸟,所得经济利益平分。当月20日,该三人用苜蓿草籽与克百威配成约60斤毒饵,投放在事先探查好的百灵鸟栖息地,随后乘车离开。
2018年1月16日、3月12日,森林公安民警巡查中先后两次在草滩发现大量野生鸟类被毒杀,共计4484只。随后,民警根据线索首先对王凤财进行调查,并陆续把王国庆、郝长青抓获归案。
经有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毒杀的野生鸟中有蒙古百灵3735只、角百灵165只、短趾百灵584只。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等规定评估,涉案鸟类折合经济价值395.97万元。
法院认为,王国庆、王凤财、郝长青违反国家狩猎法规,使用投放毒药的方法,猎杀百灵鸟4484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该3人赔偿涉案鸟类的生态经济价值损失43.28万元,赔偿鉴定费1.2万元,并在旗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涉案鸟类的国家财产损失395.97万元,互负连带责任。
据介绍,百灵鸟是草原的代表性鸟类,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18年,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该3人2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编辑:唐仁凤 审编:junyu
中国公益新闻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来源注明“中国公益新闻网”的所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公益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公益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公益新闻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我方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我方。
4、联系方式:中国公益新闻网 电话:010-57256752 电子邮件:4509524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