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内遛狗要携带免疫证明佩戴嘴套

 时间:2018-11-30 23:28:18来源:广东新快网

■市民抱着狗狗逛街。新快报记者 宁彪/摄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宠物饲养有新规——

针对不文明养犬现象,广东省再出法律重拳。昨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简称“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拟表决通过。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在市区范围内携带动物外出的应当携带免疫证明或为动物佩戴相应标志牌。

■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肖韵蕙 何生廷 通讯员 任宣 柳志君

规定 1

宠物伤害他人 主人应送医并先行垫付医药费

新快报记者梳理发现,与此前修订草案(修改一稿)相比,此次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进一步加强了动物饲养者和管理者的责任,新增市区范围内携带动物外出的应当同时携带免疫证明或为动物佩戴相应标志牌的规定。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未经免疫的不得携带外出。

另一条新增规定是,动物伤害他人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被伤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的,应当立即告知被伤害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属。

此外,考虑到物业管理小区内动物扰民、伤人问题较多的情况,新增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举报。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相应处罚

个人携带未免疫宠物外出最高罚1000元

修订草案借鉴广州、深圳、珠海等地养犬方面的管理规定,明确违反动物饲养管理规定的处罚主体是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并区分单位和个人罚则。同时,对不携带免疫证明的行为增加相应罚则。

根据规定,携带未免疫饲养动物外出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携带已免疫饲养动物外出,但未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规定 2

禁止动物乘坐公交 外出遛狗应牵绳

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携带工作犬、导盲犬、扶助犬或者为动物开设专门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猫、家禽及观赏鸟类等动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未经同意的室外公共场所。但不再明确“机关、团体、学校、幼儿园”等单位为禁止动物进入的范围,可由各市作具体规定。

同时,修订草案二十四条要求,在市区范围内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犬(猫)笼,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并禁止进入人口密集区域。

对于烈性犬的管理,考虑到烈性犬、危险犬问题更多属于治安管理而非公共卫生领域问题,且各地对烈性犬、危险犬的认定范围不一,条例不再对烈性犬管理作进一步具体规定,可由各市作具体规定。

相应处罚

污染市容环境处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依照《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于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观察

记者走访城区多处 基本未见狗狗戴嘴套

市民们,你们是否在街上看见过有狗狗戴嘴套?近日,新快报记者在广州市火车站广场,看见一只狗撒着欢儿在广场上跑来跑去,时而追赶主人,时而跑到路边俯嗅地面。它身上,没有狗牌,没有牵绳,也没有戴嘴套。记者近日在广州市城区内多处走访,基本没看见有狗狗佩戴了嘴套。

广州天河区的李先生家有一只狗狗,他表示“如果要狗狗戴嘴套我宁愿不让它出门”。李先生说虽然狗狗不是养了很久,但还是有感情的,也尽量希望它能自由些,“在家里憋了一天,狗狗出门本来就是用鼻子和同类玩耍。”记者询问如果狗狗真咬了人怎么办,李先生说“那就只能赔钱啰”。

家住广州市荔湾区的朱先生有不同的看法。朱先生称,现在很多不文明养犬行为已经影响到人自己了。“我看广州基本没有犬主给狗戴嘴套的,但我去上海看到很多狗都戴了。”朱先生说,自己所在小区的狗患问题也很严重,“很多狗不戴嘴套看了都怕,其实你不知道它什么时候会咬人,比如我一个朋友走在大街上就被一只小狗咬了。”他认为,狗狗戴上嘴套可以有效避免狗咬人的发生。

广州市一家宠物医院的工作人员也表示,最好给狗狗戴上嘴套,“狗狗戴了嘴套,一是不会咬人,二是不会乱吃东西。”

记者了解到,目前天津、上海等地出台了关于狗狗不戴口罩的相关条例,武汉宣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中,规定狗狗不戴嘴套最高可罚千元。

案例

未拴绳宠物狗撞倒两岁女童 狗主人负全责

广州市增城区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因宠物狗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狗主人遛狗未拴绳,宠物狗奔跑过程中撞倒两岁女童致其受伤,法院判决宠物狗主人负全责。

2017年2月28日上午,王某到增城区儿童公园遛狗(未拴狗绳),因王某未尽到看管宠物狗的义务,宠物狗在奔跑过程中撞到了正在公园玩耍的陈某(两岁),导致陈某摔倒右手骨折受伤。王某辩称其狗没有撞倒陈某,不同意赔偿。陈某的父母与王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根据陈某母亲和王某的陈述、当时在场的证人证言和庭审情况,认定陈某的摔倒受伤与王某的狗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该条款,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陈某摔倒受伤与王某的狗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使王某无过错亦应对陈某的受伤承担责任,王某亦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事发时陈某及其母亲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法院认定王某应对陈某受伤导致的相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编辑:廖玺娇 审编: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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