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鸠等常见野生鸟类不能随意猎杀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边丽娜
“原来,像斑鸠这些野生鸟类也不能随意猎捕,弄不好就要判刑。”河南宁陵当地村民热议说。8月17日上午,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宁陵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以非法狩猎罪对胡某等4人判处3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拘役。
法院审理查明,在2016年5月至同年7月的禁猎期内,被告人胡某纠集被告人贾某、李某等人多次在宁陵县境内的古宋河道内,架设捕鸟网非法猎捕野生斑鸠、啄木鸟、鸽子等飞禽。被告人胡某、贾某参与捕捉野生斑鸠712只、啄木鸟1只及鸽子4只,被告人李某参与捕捉野生斑鸠等312只。2016年7月3日,被告人胡某、贾某在宁陵县孔集乡的古宋河道内又进行非法猎捕时,被宁陵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其捕获的41只斑鸠和1只啄木鸟被全部放生。被告人王某明知是胡某等人非法捕获的野生斑鸠,仍将上述671只野生斑鸠予以收购,并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经宁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671只野生斑鸠价值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等4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非法捕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胡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贾某等3人也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和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共同赔偿公益损失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据本案审判长、宁陵县法院院长王宏伟介绍,野生斑鸠、啄木鸟、鸽子等均是农村田地林间常见的鸟类,有的村民认为捕捉不是犯罪,被告人也当庭辩称并不知道猎捕鸟类触犯法律,请求从轻处罚,但非法狩猎罪并不需要被告人有违法性认识才构成犯罪。
为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促使当地村民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此案由王宏伟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检察长杨亚东担任公诉人,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案发地村民旁听案件审理。
编辑:唐仁凤 审编: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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