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全州野生动物(含陆生、水生,下同)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将禁猎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渔)区
全州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渔)区。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野生动物栖息地。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野生动物栖息地为永久禁猎(渔)区。
二、禁猎(渔)期
(一)禁猎期。除永久禁猎区外,其他区域自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止禁猎,禁猎期5年。
(二)禁渔期。除永久禁渔区外,其他区域每年3月1日0:00至6月30日24:00止禁渔,禁渔期5年。非禁渔期期间,禁止非法渔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三、禁猎(渔)物种
禁猎(渔)区和禁猎(渔)期内,禁猎(渔)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云南省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四、禁猎(渔)捕工具和方式
(一)禁猎工具和方式。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弹弓、猎枪、气枪、射钉枪、地枪、排铳、军用武器等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陷阱、毒药、麻醉药等方式进行猎捕;禁止制作、出售猎套、猎夹、猎枪、气枪、射钉枪、地枪、排铳、粘网等猎捕工具;禁止出售、购买、利用、食用非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禁渔工具和方式。禁止使用电触鱼器、抬网、绝户网、过江网、迷魂阵、八字粘网等破坏渔业资源和影响水域航道的渔具;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五、依法猎(渔)捕野生动物
(一)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件及程序。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二)依法渔捕水生野生动物条件及程序。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I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II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六、部门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林业、农业、水利、公安、工商、食药监、海关、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建立健全执法协调长效机制,加强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猎(渔)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防止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流通进入市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七、权利和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应向当地林业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现非法猎捕或杀害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八、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18年2月23日起执行
陆生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监督举报电话:
德宏州森林公安局 0692—2128905
水生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监督举报电话:
德宏州农业局 0692—2121531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3日
编辑:唐仁凤 审编:X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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