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大新1月30日讯(通讯员 叶发强 李玲)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一只,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对其作案使用的铁链一条、皮扣一条、铁夹二只,予以没收。
据悉,黄某某(48岁)系家住大新县某乡一名农村妇女。2017年5月份,黄某某在位于大新县某乡自家的玉米地里安装铁夹,防止鼠害。同年7月1日下午,黄某某在放牛途中,发现安装的铁夹夹住一只野生猴子的脚部后,遂将猴子带回家中饲养。同年7月6日晚,捕来的猴子死亡,紧接着黄某某的丈夫将猴子的体毛、内脏进行清理并肢解,放入冰箱内冷藏。次日晚上,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前往黄某某住处查处时,从黄某某家的冰箱内起获四袋疑似猴子肉,并扣押黄某某捕获猴子使用的铁链一条、皮扣一条、铁夹二只。随后,黄某某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并如实交代自己捕获猴子的事实。经鉴定,从黄某某家起获的四袋疑似猴子肉为猕猴所有,该物种被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唐仁凤 审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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