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审判机关理应酌情考量王鹏违法的具体情节,在法律范围内作出更公正的判罚。立法者也该借此机会,察觉出法规的滞后,根据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及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规作出调整。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家里养几只鹦鹉,没什么大不了的;如果多孵了几对小鹦鹉,拿出去卖掉,也是自家的权利。很少有人知道,这种做法有违法之虞。前段时间,深圳男子王鹏就因为出售自养的珍稀品种鹦鹉,一审被判刑5年。
11月6日,这起公众关注的“鹦鹉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二审辩护律师为王鹏作无罪辩护。公诉方认为,王鹏出售的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王鹏对于相关法律的不了解不应成为轻判理由。辩方则认为,一审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本身相抵触,有违立法本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新京报》11月7日)
区区两只人工繁殖的鹦鹉,与5年有期徒刑放在一起,确实显得有些夸张,因此,不少民众都对这一判决不理解。然而,根据现行法规,王鹏的所作所为,确实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贩卖绿颊锥尾鹦鹉2只,对应刑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从法律条文的角度上看,法院的一审判决并无不妥。
尽管法官在具体案件审判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毕竟司法不是立法,不能绕过法律“自说自话”。深圳“鹦鹉案”同样如此,在现行法规没有修正的情形下,不能强行“网开一面”。否则,个案的“实体正义”,将不可避免地戕害“程序正义”。对于已被处罚的其他人来说,这种“法外开恩”未必公平。
舆论与其执着于一个具体个案的判决,不如认真检视并改进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从自然规律看,野生动物保护应是一个动态过程,名录不该始终“纹丝不动”。现实中,部分被纳入珍贵、濒危物种名单的野生动物经过人工繁殖、合理保护等手段,其数量和种群,已经远远超出了保护范围。据报道,王鹏从外面捡回鹦鹉饲养后,“两只鹦鹉以惊人速度繁殖,一年后即已达到40只以上”。假以时日,王鹏家中的鹦鹉数量还会增加。无视某些物种的繁育现状,拒绝对原有的珍贵、濒危物种名单进行更新调整,恐怕是不负责任的。
根据新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濒危标准体系,王鹏所贩卖鹦鹉仅属“低危”,对其判处5年有期徒刑,着实有些勉强。
诚然,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经程序审批,允许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允许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问题是,“人工繁育”虽然在名义上合法,但程序却十分繁琐。根据国家林业局名单,个人可申请饲养的野生动物仅54种,鹦形目仅5个品种,且仅供观赏,不可买卖。如此“明放实禁”,并不利于“人工繁殖”,不是野生动物保护的长久之策。
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曾说,要“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司法审判机关理应酌情考量王鹏违法的具体情节,在法律范围内作出更公正的判罚。而立法者也该借此机会,察觉出法规的滞后,根据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及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规作出调整,这既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
文/欧阳晨雨
编辑:唐仁凤 审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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