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会召开,大家都给两会代表提意见,我也想凑凑热闹,就目前志愿服务管理机制不畅,多头管理问题,希望有关政府要梳理清楚目前志愿服务的管理机制,尽快落实《慈善法》、《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意见》等相关政策和法规。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落地,最近两会期间很多行业专家都在呼吁慈善法的配套优惠措施还没有真正落地,但是我想提的是,比起志愿服务工作的主管单位都还没有最后确定,配套的优惠措施都不算什么。所谓的2016年志愿服务上升到国家战略的趋势判断严重不符合。
按照目前的法律文件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正式注册需要在当地民政。但是目前在部分民政的注册中遇到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志愿服务符合四大类无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范围,但是志愿服务到了民政部门,一说志愿服务就应该是团委管,民政不管志愿服务,如果想在民政组织,注册的时候不允许用“志愿”的词汇。本来是志愿服务组织,硬被逼成了公益、慈善和社工的注册方式,而且造成了注册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不符,到底是政策的问题?还是志愿服务组织为了减少法律风险,大量从事志愿服务相关工作的志愿服务组织应该转行到养老、助残等领域?
传统的志愿服务管理很多都在团委,但是团委既不是一个党委的组成部分,也不是政府的机构,很多的权限管理权还是要归到党口或政府管理。文明办归类到党口,一般也不具有类似的政府审批权。问题又出现了,一般要到民政去办理相关的申请,民政的归口管理部门都没有,到底是归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还是登记部门管理,大家都没有统一的意见,志愿服务变成了一个大家踢来踢去的 “皮球”。各地的民政系统的架构也不一样,比如有的政府的民政“社区处”管理的都是社区的志愿者,如果不在社区开展志愿服务,志愿服务还不归口“社区处”。民政部统一归口到“社工司”,但是到了很多省市的社工处只管具体的社工工作,与志愿服务也没有关系。“民非处”和“社团处”也不是主管志愿服务的部门,志愿服务的审批等事项到底是有人管还是没有人管?到底是谁来管理?按照政府的意见是不审批不能开展项目,那就是要么等死,要么违法。
按照《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意见》,“可以按照活动地域适当放宽成立志愿服务组织所需条件”,“激发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估计现阶段就更不可能实现了,希望有关管理部门就以上的问题给予关注和解决。
编辑:徐建华 审编:G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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