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众筹:“诈捐”发起人可能涉嫌诈骗罪

 时间:2016-11-06 16:41:56来源:凤凰财经

平常刷朋友圈,我们经常会看到关于“XX筹”的爱心救助贴,内容大多为个人医疗求助。很多家庭希望可以得到目标款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看着这些无奈且无助的选择,我们也经常会奉献自己的爱心,捐助一份自己的“正能量”。但是,最近却出现越来越多的“诈捐”事件,让爱心款变了味儿,今天,我们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些理智的声音……

慈善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

我们以“轻松筹”为例分析这此类平台的法律地位。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料的查询显示: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松筹”)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推广服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并注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016年3月16日通过的《慈善法》第23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于是,民政部于今年8月22日发布了“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遴选结果”,共13家网络信息平台,其中包括了“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因此,这13家“可以公开募捐的互联网信息平台”,其性质应当是法律上的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委托人因此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慈善众筹平台的法律义务(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根据我国《慈善法》第27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因此,此类平台作为居间人具有不可推卸的如实报告义务与核实义务。尽管此类网站多会列举一系列免责条款,但并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网站所发布的个人求助帖、微信众筹等活动中存在虚假信息,且网站并未尽到核实义务,则网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诈捐”发起人可能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数额较大(3000元至1万元以上)、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的标准,第2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因此,在屡次发生的因病筹集善款,实际为诈捐的行为中,发起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的资讯,一旦骗取的数额达到标准,发起人会涉嫌诈骗罪,而且会酌情从严惩处。

多人为“众”,众人的力量就像是求助者的救命稻草,万不可让满满的套路频频消费我们的爱心,不然,最终就会演变成沈腾小品中那句台词:“人心倒了,想扶都扶不起来了….”

编辑:贺垠皓 审编:沫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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