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对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出停止活动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立分支机构“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化强国工程委员会”“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委员会”“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节庆文化委员会”,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民政部决定对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出停止活动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编辑:ghb 审编:g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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