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常州“毒地”诉讼案是为公益还是为募捐?

 时间:2017-02-11 20:52:17来源:千钧客微信公众号

据媒体报道,近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中国绿发会对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一审宣判,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涉案地块的环境污染修复工作已经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两原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依法驳回原告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18万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该案一审宣判后,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第一时间通过新京报发布相关消息表示将上诉,同时号称向社会开展募捐,引起舆论热切关注。

2016年的所谓常州外国语学校环境污染事件,在一些媒体和环保组织误导下曾掀起渲染大波,后经中央以及江苏省政府三个工作组深入调查,结果显示:常外校园环境安全。具体体现在“一个没有检出”、“三个没有明显差异”上,即常外校区土壤和地下水中没有检出常隆地块污染物,常外环境空气状况与常州市其他清洁区对照状况没有明显差异,常隆地块周边居民健康状况与常州市其他地区没有明显差异,常外2016届初三毕业生中考体检数据显示健康状况与其他学校学生没有明显差异。常州市政府对常隆地块环境修复过程中出现的施工和监管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这一调查结果虽然打消了当地民众的担忧,常外学子也早已安心学习,但舆论对常州“毒地”的误读依然存在,个别环保组织依然借机炒作误导。

此次自然之友、绿发会两个组织起诉常隆地块原有三家企业,要求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明显存在碰瓷炒作嫌疑。据《常州外国语学校事件调查结果通报》,常隆地块早在2010年已经搬迁,该地块随后被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回收,并于2014年开展土壤修复工程,2016年中央及江苏省工作组调查结果显示,常隆地块未来环境安全风险可控,周边居民健康状况与常州市其他地区没有明显差异。这一事实表明,常隆地块已被新北区政府回收,修复工作持续开展,与被告三家企业已无关系,原告要求赔偿环境修复费用没有道理;常隆地块环境安全风险可控,所谓消除危险诉求已经初步实现并在不断巩固。既然目标已经正在实现,自然之友、绿发会打着环保公益的旗号发起诉讼,并持续发起舆论误导,也是毫无道理,合理的解释就是碰瓷炒作。

舆论聚焦的另一个热点是189.18万元案件受理费,这也是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对舆论的误导,常州法院并未收到原告关于免除诉讼费用的受理。按照有关规定,环保组织的环保诉讼费用是可以提请缓交和免交。周晋峰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对于我们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常州中院并没有同意”。笔者开始便对法院如此“绝情”持怀疑态度,并联系常州有关知情人员核实,结果是常州中院并未收到自然之友、绿发会关于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且该案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并未生效。截止目前,常州中院没有收原告一分钱。周晋峰为何不对媒体说实话?并一再强调“他们(法院)的目的,就是用巨额的诉讼费用,让环保组织对环境公益诉讼知难而退”?无论周晋峰的用意何在,却事实达到了两个效果:舆论开始指责常州中院判决,同情败诉的自然之友、绿发会;周晋峰顺势发起的社会募捐赢得了舆论支持。即便将来上诉败诉,自然之友、绿发会依然可以提请免除诉讼费用,而所有的募捐便进入了他们的口袋。这是一项极为划算的悲情生意。在此还想提醒一句,以虚假信息开展募捐有可能涉嫌违法骗捐。

我们不妨再看一下原告自然之友、绿发会在诉讼中关于费用的构成,这也是舆论关注的焦点。从周晋峰向媒体出示的的判决书看,费用构成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原告自然之友、绿发会要求三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3.7亿元(实际政府早已投入修复),根据案件受理费用标准合计189.18万元(可申请免除);二是自然之友要求三被告承担律师费、差旅费413675.6元;三是绿发会要求三被告承担立案、递交材料所产生的费用、差旅、律师费用108460元。上述显示,除了案件受理费,自然之友、绿发会在诉讼过程中自身产生了522135.6元,假如被告败诉,将要承担的诉讼费用为2413935.6元。进入法庭之前,自然之友、绿发会已经花费了差旅、律师等费用高达52万元多,作为一个向社会募捐的公益组织,这些费用是如何花费的,是否应该向社会公开?

环境问题事关每一个人,环境舆情也为每一个人所关注。正因为如此,对待环境诉讼问题更要严谨、担当,决不能借环境诉讼之名、利用社会情绪行一己之私。笔者曾经跟踪研究某极端环保组织在中国策划的一系列事件,他们坚持的理念就是:无论真假或科学与否,只要能助长自己的受捐助机会打击他人声誉,即使明知是做假或误导新闻,仍一律以强硬手法推出吸引观众。其杀手锏就是“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在自然之友、绿发会诉讼案件中,笔者无意揣测其行为目的,但一些异常现象让人费解。诉讼目标已经初步实现并且正在巩固,为何他们要无视这些事实大张旗鼓开展诉讼,有无“滥诉”制造影响的嫌疑?诉讼费用只要申请就可免除,为何他们要隐瞒尚未正式申请免除费用的事实大造悲情舆论?为何他们要将一起正常的依法审判,歪曲成“用高额诉讼费打压环保组织”?为何他们要在判决尚未生效的上诉期,便亟不可待地发起社会募捐?这起诉讼案究竟是为了公益还是为了制造影响开展募捐?相信理智的网友都能看出门道。

编辑:ghb 审编:G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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