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最初是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完善社会公共服务,适应时代需要所进行的一项创新改革,虽始于西方国家,但在国内的实行可谓满地开花。“购买服务”自上个世纪就已经被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地政府采用,并经过实践的检验取得了很大成就。通过对国内购买服务政策的实施与调查,可以看到购买所涉及的领域不仅包括教育、公共卫生、养老等,而且还涉及社会工作、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等很多新兴的服务项目。而在新制度主义的视角下,更是为这种购买服务事业提供一种更深刻的思想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也让购买服务这项创新在公共服务中发挥更深、更高效的作用,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地位。
制度是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重要研究对象,新制度主义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结构,组织是一个价值、规范、信念和广为接受的假定所组织的网络,这些相应的价值、观念因为制度结缘,给包含在内的社会组织一个限定的作用。新制度主义的主要特点:一是制度不仅包括国家正式制定的制度,而且也包括信仰、习俗等非正式制度;二是它冲破了旧有的束缚,在新的领域结构中进行分析;三是认为制度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所以要依据时代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比如社会环境等。
当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现实困境
购买主体的选择性上,福利化趋势明显。在大多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可以看出,购买主体多为区级政府,而市级政府仅仅提供一些资金或相关的支持。在其他公共设施服务领域只有少数部门有购买服务的计划,因此购买主体的选择性上,福利化趋势明显。从理论上讲,在购买服务中购买主体大多是各级行政单位或者国家管理基层组织,相关政策也已经给出明确规定,在就业、养老、残疾人保障等社会公共领域,要加大购买力度,更好地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
购买项目确定上,协商化模式主导。为了满足更多的社会需求和使社会服务更完善,我国对于购买项目的范围一直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个别部门未能认真参考给出的购买项目内容,也缺乏先见性的科学调查,因此造成购买服务较为盲目,没有明确的目标和意图。
服务提供机构本质上官办化色彩浓烈。公共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主体多是政府、企业或者个人,因此对于专业性和科学性有一定的要求,但是由于发展水平比较低,相应的政策和服务还不够完善,要想找到业务水平高、规模相当、服务能力强的情况较难,这也就造成了已经存在的社会组织大多具有官方背景,形成一种不合理的循环。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是来自政府资助的社会组织,而那些真正需要的社会力量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这种不合理也造成公共资源的不平衡分配,长期下去会降低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服务提供机构的公共性。
扩大购买社会服务的主体与类型的选择范围
作为一种社会管理的创新方式,需要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境与不足做出相应的调整与改革,以免造成资源的浪费。
目前,我国购买社会服务的主体主要有三类: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购买主体主要集中在第三种上,同时在进一步的发展、实践中发展新的社会组织,让那些可以由社会组织提供的都以市场和社会为导向,为社会组织提供尽可能多的机会。然后以此为契机,让一些以政府为支持的组织逐步转化方式,逐渐向其他部门扩展。另外,在购买类型上可以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公共购买项目,实现资源和效率的最大化。
推动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和机构的发展
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有利于为社会组织与公共服务的良性结合提供一个健康的环境,这对于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系十分有益。在此过程中,如果政府管控较严,就会影响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效率,因此政府应该为社会组织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扩大其服务范围,促进其多元化,使服务主体之间形成良性竞争。此外,要给予其政策上的支持,如优化现有的服务组织登记制度,提高各部门工作效率等,为服务组织的建立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吸引更多的组织力量。另外,相关政府部门要改变以往控制管理的意识观念,给服务组织更多的思想空间和自由,相信他们可以发挥最大的效率。对于公共服务平台自身要充分利用政府所提供的良好环境,加强自身专业的素养和服务水平,不断地自我完善和发展,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
完善社会服务内容的公众表达与需求机制。对于社会服务购买中内容的不足,要加强公众表达和需求,满足大多数群众的需求。在公共服务的购买中最应避免的就是主观臆断下的随意购买,没有经过科学的调查和广泛听取公众表达,随意选择购买内容很难做到对公众负责。首先,针对社会服务购买内容的不足,应制定合理的政策,了解社会的需求,开辟搜集信息的渠道,全方位了解公众社会服务的需求,分类整理出多数人需求和目前最迫切的需求,然后根据数据分析给出的科学结论制定出合理的政策和规划,避免资源的浪费。其次,要完善民主制度在公共需求中的表达权,让人民的话语权真正落实,不同的主体和组织、团体都有表达“买什么”的机会,让人民真正参与到与切身利益相关的事业中来。政府也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声音,将他们的表达纳入实际的购买服务中,一方面满足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帮助和照顾,另一方面保证政府购买的公平和公正。
完善社会公共服务的评估机制
社会服务的对象是公众,因此只有公众满意了,才能说明这个政策是有效的。公民作为公共服务的评估主体,可以最直观地体现评估的满意特征,公民满意也是政府绩效评估的发展趋势,因此在满足公共需求的同时,也要完善社会服务内容的表达和参与的评估。公民是公共服务最主要的参与者,因此政府在对公共服务购买进行评估时要充分吸收公众的意见。首先,通过制度的设置和建立让群众充分参与,同时确保群众参与的透明、公正和公开。其次,评估体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外部和内部体系,再设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对评估体系进行再监督和再评估。再次,评估形式要多样化,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电话访问、选取群众进入评估团等,让公众充分参与其中,提高评估的群众参与度。最后,政府和相关的社会组织可以根据群众评估结果作出相应的政策调整和服务质量、服务范围的改变,确定具有政府购买资格的社会组织的名单。
政府对公共服务的购买作为一种新兴的、新型的社会管理方式,对于我国更好地建设现代化有着很大的帮助。由于我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起步较晚,在体系建立、具体制度制定上还不是很完善,在发展、实施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较多不足和困境,但也不能否定它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而且新制度主义的出现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了新的视角,为这一新型的社会管理方式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价值方向和评价标准,能够进一步加快地方政府职能转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朱金磊)
编辑:ghb 审编:G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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