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团体分类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5-07 17:15:37来源: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平台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科学、有效的管理,实现其组织结构的合理与优化,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社团分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社团分类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以促进社团规范、合理、有序发展。

第三条 按照社团的性质和任务,本市社团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四类。

(一)学术性社团主要是指专家、学者、科研工作者和相关科研机构自愿加入,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的普及,促进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促进科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开展工作的社团组织。其主要功能是推动学科发展,促进原始性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造就专门人才和技术创新人才,开展咨询服务,推进科技产业和社会进步。

(二)行业性社团主要是指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主要功能是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反映需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统计,开展行业培训,加强行业协调,促进行业自律;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三)专业性社团主要是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加入,围绕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开展活动,发挥专业人员、专业组织的专长为经济、社会服务的社团组织。其主要功能是为单位会员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提高个人会员在科学技术、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能力和技巧。

(四)联合性社团主要是指相同或不同领域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为了横向交流而自愿组成的联合体。其主要功能是对内联合法人组织或个人,研究产业政策、协调行业关系,促进相关产业、行业或个人的交流和合作;对外代表他们与其他会员组织进行协商,以维护其利益和实现其诉求。

第四条 社团设立的基本标准

(一)学术性社团原则上参照《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二级学科设置。对符合学科标准的,一般以学会命名;对未达到学科标准的,则以研究会命名。

(二)行业性社团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行业性社团应当具有全市的行业代表性。

(三)专业性社团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标准设置,其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原则上按小类以下标准设立。一般以协会命名。对一些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经济类专业性社团,确有必要设立或更名为行业性社团的,经上海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后设立或更名。

(四)联合性社团分为联合类社团和联谊类社团两种。联合类社团根据相同或不同领域法人组织的需求设置,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门类标准设置,一般以联合会、促进会、商会命名;联谊类社团根据相同人群的需求设置,一般以联谊会命名。

第五条 对目前尚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上海国际化大都市发展需要的一些特殊的、边缘的、交叉的、跨行业的新型行业组织,经上海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后设立。

第六条 本规定用于指导和确定本市各类社团的登记、变更等事宜。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编辑:卜元 审编:ju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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