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表态,支持消费者对广聚福卡提起诉讼。
今年6月份,消费者苏先生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2013年初,相关部门奖励苏先生一张“北京广聚福企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购物卡,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因苏先生家位置较偏,周边商业配套不齐全、购物不便,一直未曾使用该购物卡。2018年,苏先生在使用广聚福卡时,被发卡方以过期为由拒付。同时,发卡方也不接受再次激活或查询余额等诉求。苏先生说他多次联系发卡方,对方均未采取实质性的应对措施,甚至不再接听苏先生电话。
苏先生自述其卡内应有5000元余额,发卡方提出的苏先生必须提供购卡人信息(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要求,苏先生认为是无理要求,有关资料应在发卡方处。
2011年,《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但是,对于消费者只有购物卡,不能证明购买人,也不能证明购物卡初始额度或者余额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极为普遍。经营者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消费者因为举证难,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保护。
针对这种情况,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消费者有权主张且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如果经营者不积极配合消费者解决问题,设置障碍、推诿拒绝,中消协将采取约谈购物卡发卡方,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等措施维权。(记者 佘颖)
编辑:彭淑仪 审编: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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