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故宫等六景区拟设专任讲解员 增一日游专线

 时间:2016-09-13 18:03:45来源:中国公益新闻网

  昨天,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本市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稿提出,本市禁止行程中加价、诱导购买质次价高商品等5种一日游经营行为、建立健全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修改稿还提出,对故宫、天坛、颐和园、八达岭长城、十三陵、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等六大景区逐步实行专任讲解员制度,未取得景区讲解员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团队讲解服务。

  首提“首都城市战略定位”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本市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稿首次提出本市旅游业应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发挥历史文化、教育科技、商务会展和国际交往等资源优势,增强政治凝聚、文化传播、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功能,实现旅游事业与旅游产业的协调发展。

  对此,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程晓君介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条例草案时提出,北京是国家首都,北京旅游的功能定位是由首都的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所决定,具有政治、文化、社会和经济功能,有必要在条例中加以明确,更好地发挥旅游业服务于首都功能,增强政治凝聚力、文化影响力,以及社会融合力方面的作用。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北京的旅游资源具有独特的皇城文化和首都文化资源优势,应定性分类管理。

  据此,修改稿提出,本市按景区的性质和功能、投资建设和管理主体,对景区试行分类定价和管理制度。

  其中,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试行免费开放,由旅游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式。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以营利为目的,门票试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景区,门票试行市场调节、自主定价。

  六大景区将设专任讲解员

  程晓君说,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故宫、天坛等六大世界文化遗产既是重要的旅游资源,又是弘扬和展示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代表。对于这类景区的讲解应当能够很好地展示和反映出世界文化遗产的真谛和精髓,景区讲解的内容应当更加翔实、服务更加规范。财经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旅游经营”一章中增加一条,对此类景区的讲解作出特殊制度安排。

  因此,修改稿提出本市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故宫、天坛、颐和园、八达岭长城、十三陵、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等六大景区逐步实行讲解员管理制度。景区应当规范讲解内容,增加讲解的历史文化内涵,加强对讲解员、导游、旅游志愿者的培训。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景区颁发讲解员证,“未取得景区讲解员证的人员不得在该景区从事旅游团队讲解服务”。

  拟增加一日游交通专线

  非法一日游严重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扰乱首都旅游市场秩序,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认为,应当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通过立法对一日游管理作出更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通过增加一日游交通专线,完善一日游公交服务,提升更为方便快捷的交通服务能力,可以逐步缓解目前一日游供需矛盾。”程晓君说,财经委建议在条例草案“旅游经营”一章中增加一条,具体表述为:“本市支持企业利用综合客运枢纽和客运场站,开设通往重点景区的一日游交通专线,完善旅游公交服务,增加发车站点。”

  导游无电子行程单可罚2万

  程晓君介绍,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中有关旅旅游电子行程单的规定较为原则,规范约束作用不够。财经委员会认为,电子行程单是旅游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有效凭据,是旅游者监督旅游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有利于相关部门更好地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因此,草案修改稿提出:“经营一日游产品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通过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填报团队服务信息,并向旅游者、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提供旅游电子行程单。

  旅游电子行程单应当包括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信息,景区及游览时间,就餐点和购物店的名称及具体停留时间。”

  修改稿明确:“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和导游应当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客运服务和导游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未取得当日一日游旅游电子行程单的,不得提供一日游服务。”

  草案修改稿还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罚则。旅行社未向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使用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填报团队服务信息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旅游客车司机未按电子行程单行程安排擅自更改路线,或未取得电子行程单而提供一日游服务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导游未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行程安排,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的,由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电子行程单而提供一日游服务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列举出5种禁止行为

  “对造成本市一日游市场乱象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程晓君说,有利于更好地规范一日游经营行为,并为执法部门查处打击非法一日游提供更为明确的执法依据。建议在条例草案“旅游经营”章中增加一条,明确开展一日游经营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5种行为:冒用正规旅行社、公交运输企业等名义,在公共场所旅馆、公交站牌、互联网等处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擅自在一日游行程中加价、更换景区、改变游览方式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欺骗方式引导旅游者进入购物场所购物;诱导旅游者购买假冒伪劣、质次价高的商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日游违法行为。

  城区民宿设“5间房”上限

  在民宿经营方面,草案修改稿对经营行为进行了具体化,提出“城乡居民可以利用城区传统院落、农村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等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民宿、餐饮等旅游经营活动”。同时,在“附则”中对民宿的具体含义加以具体化,提出:“民宿,是指利用自有住宅,结合本地人文环境自然景观生态资源及生产生活方式,为旅游者提供休闲旅游住宿场所。”

  程晓君介绍,财经委员会认为,民宿在经营规模、技术标准等方面应当有别于普通旅馆业,对于民宿的开业条件,在保证旅游者旅游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结合本市旅游业发展实际,适当降低门槛、控制经营规模。在参照旅馆业行业标准、参考其他地区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草案修改稿提出:“城区民宿的经营规模,客房数为5间以下;乡村民宿的经营规模,客房数为15间以下。”从事民宿经营活动,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客房数超过上述规模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旅馆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为促进民宿业健康有序发展,草案还提出,“旅游、工商、公安、消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禁止旅行社向导游收取买团费

  导游是旅游服务的重要方面。按照旅游法规定,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但是,程晓君介绍,财经委员会在调研中发现,旅游市场中存在一些旅行社委派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却不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甚至要求导游垫付团队接待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买团费的问题。

  对此,草案修改稿提出:“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接待服务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导游有权拒绝,并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景区可拒绝有不文明记录游客

  此前的条例草案规定了有关诚信体系建设的内容,对于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规定较明确,而对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规定较为原则。

  就此,草案修改稿提出:“市旅游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修改稿提出,在旅游活动中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损毁、破坏文物古迹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旅游秩序行为的旅游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对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游者,景区、旅行社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设专任讲解员基本不会增游客成本

  对于实行专任讲解员制度,旅游专家刘思敏博士告诉记者,有助于保证讲解质量。

  现在很多景区的讲解存在戏说、庸俗化的问题。一些景区用没谱的传说来讲解,甚至完全从象形的角度,比如某个景观像老虎像猴子之类来讲解,讲解的格调比较低、知识含量比较低。世界遗产是我们文化瑰宝,设置专人讲解员制度,让讲解更加规范化,可以保证讲解的知识和文化含量,对于弘扬几大景区的历史文化内涵,将有积极作用。

  很多游客担心,此举会不会提高旅游成本?对此,刘思敏告诉记者,2002年,成都曾出现“武侯祠导游闭嘴之争”,景区以导游讲解不准确为由禁止导游讲解,而由景区自己的讲解员提供服务。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的专任讲解员制度,由于将景区讲解员、导游、旅游志愿者都纳入培训,所以不存在为景区牟利的问题。如果请景区讲解员讲解,团队游游客会负担一定的成本,但如果是由持有专任讲解员证的导游来讲解,应该不会增加成本。他说,目前国内旅行社只有少量自有导游,大多数导游跟旅行社是挂靠和合作关系,导游参加培训的费用自行承担。因此,此举基本不会增加团队游游客的成本。

  (沙雪良)

编辑: 审编:

中国公益新闻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来源注明“中国公益新闻网”的所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公益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公益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公益新闻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我方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我方。

4、联系方式:中国公益新闻网 电话:010-57256752  电子邮件:4509524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