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韩雯 实习生 张南)近年来,社会组织承接大量政府购买服务,凭借专业的优势,为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有一些社会组织,打着慈善、公益的旗号,牟取不当利益。昨日从社管局获悉,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推动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本市出台《社会组织谈话工作规定(试行)》,从即日起,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收到举报或者日常管理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社会组织要进行告诫谈话。此举对于游走在“利与罚”边缘的社会组织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根据《规定》,全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接到举报或者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社会组织,要约谈其负责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包括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谈话时间、地点和谈话对象应提供的书面材料,要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谈话内容包括:向社会组织通报有关情况;社会组织进行情况说明;情况属实的,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执法检查大队(区民政局)提出整改要求,进行批评教育和告诫。经两次书面通知,谈话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对谈话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说明不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在限期内又未能进行充分补充的;在谈话中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除此之外,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还要在社会组织成立之时以及在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后,约谈其负责人,了解服务需求,提醒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编辑:郭建家 审编:m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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