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报(史子集)近日云南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的通知,对全省民政部门开展临时救助工作进行规范。
规程把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伤害事件,以及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生命或身体健康,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包括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的有关规定。
规程明确,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当年接受临时救助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予救助。给予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临时救助金统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支付至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按照规程,支出型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含);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或单次申请救助金额较大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当年救助总金额(含实物救助折价)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含)。
规程要求,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持有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可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1名云南省户籍人员作为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对遭遇急难情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不受户籍限制,由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规程还具体规定了临时救助的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审核审批程序等。
编辑:卜元 审编: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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