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报(谢昱航)近日,一场关于慈善法修正的研讨沙龙在线上进行,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的20多位学界专家以及来自慈善实务界的专业人士齐聚一堂,聚焦社区慈善、应急慈善、慈善概念与规制范畴、慈善信托、网络慈善个人救助、社会褒奖机制和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讨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就慈善法修正草案提出了5个方面的见解:一是慈善法修正草案没有明确公益性这一概念;二是应急慈善应该允许慈善组织突破业务限制;三是慈善信托现在处于义务多权利少的状态;四是个人救助不属于慈善法讨论范围;五是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缺乏法律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教授关注点集中在社区慈善和应急慈善,他建议:慈善法101条中可加入慈善超市和社会企业内容,同时加强社区内和社区外的联动;在74条中可加入由慈善组织与企业有效参与的协调机制,并在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与执行工作中听取社会力量的意见和建议;在76条中应将每五日公开改成每一周公开,在77条中将十日补办备案手续改为半个月补办备案手续。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贾西津副教授认为,当前慈善法中对慈善活动没有明确定义,目前是通过列举的方式来表明其存在的六个领域,建议借鉴英国慈善法的作法,将慈善目的作为元概念来统摄慈善的活动领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廉慧对慈善信托提出几个观点:第一,慈善事业税制完善对慈善信托发展有促进作用;第二,对慈善信托管理费用和年度支出费用作出要求会限制慈善信托的发展;第三,第46条可以简化为“慈善信托不得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因为有权指定或者确定受益人的,有时并非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第四,118条中有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以及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两种情形的,可能构成犯罪,但目前并没有有关刑罚的规定;第五,对于长期存在、规模巨大、信托事务复杂的慈善信托,至少在监管规则方面应当提出特别的要求。
就网络慈善,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认为当前草案存在五个不足。一是草案规定公募基金会对公开募捐的合作方要进行评估,建议对评估的含义进行明确;二是草案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公募组织提供服务,“正当理由”和“拒绝提供服务”的含义和判断依据不明,应当明确;三是建议审慎考虑“不得向其收费”的规定;四是草案规定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每五日公开一次”可能实操中存在困难;五是信息公开提到要“详细”公开,何为“详细”应当明确。
关于个人救助,北京师范大学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马剑银副教授认同当前将个人救助放入附则的这种方式,原因在于个人救助并非慈善法意义上的慈善活动。但是他认为尚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第35条中对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存在一定的误解;二是当前草案中缺乏对公益性的明确界定。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方哲表示,在社会褒奖机制和法律责任方面,慈善法修正草案存在三个不足:第一,当没有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慈善捐赠来宣传烟草制品;第二,当前在监管执法过程中缺乏跨部门的联动机制,导致民政部门难以监管;第三,违反慈善法缺乏法律意义的惩罚与追责,不利于强化慈善法权威性。
7位嘉宾讲演完毕后,与会的几位专家也参与了讨论。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应急救援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应急与灾害工作委员副主任杨艳武提出了关于应急慈善的建议:第一,建议第七十三条中删除特别重大、重大的描述。应急慈善应该包括所有的灾害类型,包括较大和一般灾害。第二,应急慈善应包括应急准备、紧急救援、过渡安置和灾后重建的整个过程,不仅仅是指灾后发生的紧急救援阶段(一般仅3—7天左右),特别是对于防灾减灾的支持应该纳入应急慈善范围。第三,现有条款全部以支持灾后物资捐赠为主,应急慈善的其他部分包括公益救援行动应该明确纳入条款内容。第四,建立增加支持建设社会应急力量平台机构,连接社会和政府相关部门。
成都市武侯社区发展基金会秘书长李济舟认为在第96条中可以采取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把条款改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社区基金会等社区慈善组织,通过社区慈善信托、社区慈善超市等形式开展慈善活动”,既有明确指引,又有开放兜底,为未来其他类型的社区慈善形式留出空间。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助理研究员张其伟认为,公益和互益很难分清,可在一定限度内允许互益行为,因此第46条中不得指定受益人会阻碍公益热情。同时,不允许互联网平台收费限制了其发展,可区分不同行为;社区慈善可设置专门章节,同时可列举慈善超市、社区基金会等相对具体的组织形式;可以设立取消慈善组织资格的认证机制,增加其自主性;关于注册行业组织应该作做更具体的规定。
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秘书长张晓青提出了几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一,公益性的基本原则之一是非特定性,这和个人救助存在冲突;第二,互联网平台责任过大,可赋予它相应权利;第三,社区慈善部分可以加入社区基金会等具体的组织形式;第四,修正草案第95条中公益创投这个概念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也容易和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这些概念重合;第五,应急慈善中“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部分可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例如可以搭建相应平台进行协调等。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蓝煜昕副教授主持本场会议并作总结发言。他认为慈善法二审稿部分回应了修订启动时的目标,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完善,总体上则更为强调对慈善组织的监管。
本次沙龙由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联合举办。上海市民政局慈善处处长赵宇为本次沙龙致辞。
编辑:卜元 审编: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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