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扶困难群体,切忌一刀切

 时间:2017-03-07 19:21:23来源:南方都市报

通读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在“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第八点,即“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有一个新的提法:“县级政府要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托底工作,使困难群众心里有温暖、生活有奔头。”这在2017年的工作部署中是个新的亮点。

今年年初,在部署“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兜住基本民生底线”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通过自己在基层考察时亲身经历的两个事例,说明了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重要性,并且提出要求:县区级政府必须要负起这个责任。继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负有政策实施责任的民政部立即作出部署,要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落实到基层。

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县级政府要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这个思路似乎与以往的工作套路或格局不尽相同。过去要解决工作上的难题,往往强调的是在省市乃至中央建立高层次的领导小组以及协调机制。但是,此次“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则强调在县区级乃至乡镇建立协调机制。细细琢磨,这个工作思路的转变应该与习总书记近来倡导“扑下身子,狠抓落实”相关。

借用托尔斯泰名言的句式:“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困难的家庭则各有各的困难。”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是针对“困难家庭”的,其适用范围应该以扶贫、救助对象为主,但又不仅限于扶贫、救助对象。至于“切实做好托底工作,使困难群众心里有温暖、生活有奔头”的工作目标,突出的是满满的人文关怀。正因为如此,面对千差万别的困难家庭,要做好托底工作,切忌一刀切,要有相对的灵活性并在实施上留有余地。

信手拈来学生去农村调查后给我讲的两个故事,都与农村“五保”(“五保”应该也是“困难家庭”的题中应有之义)相关:

第一个故事:某地有关部门作出规定,“三无”老人要想享受集体供养,入住敬老院,必须有旁系亲属或朋友签字。让旁系亲属或朋友签字的目的,是在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由他们来承担长期照护的责任。

第二个故事:有对相依为命的父女,父亲七十多岁,女儿五十多岁。女儿婚后无生育,现在丈夫去世,有关方面认为她符合条件,可以享受“五保”供养。但是不批准她的老父亲享受“五保”待遇,因为他身边有女儿,因此不符合规定。

上述两个故事,都突出地显示了“五保”困难家庭面对现行政策时的困境。第一个故事说明了农村敬老院的现实状况:在多数农村地区,“公家”只管提供场地设施并聘请一位院长和一位炊事员(常常还是院长兼任炊事员),入住的老人若是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这点人力资源还真是照顾不过来。故事中出于下下策而列出的条件几乎是拒大多数孤寡老人于门外,因为旁系亲属或朋友若有心照护,那还不如住在家里就近服侍来得方便。如此说来,最需要机构服务时机构却不能提供,这样的“敬老院”还有何用?第二个故事看起来更让人哭笑不得,但若死抠“五保条例”中关于“三无”的规定,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老父亲还真是不符合“无法定赡养人”的条件。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法定赡养人”本身就已经“三无”,即使享受了“五保”也自顾不暇,让她如何再来赡养老父亲。

与“困难家庭”相关的政策,出于人文关怀的目标,都会有灵活掌握的需要。以往这样的政策弹性,往往由掌握实际权力的人自由裁量,于是就会产生“优亲厚友”的弊端。近年来,对此种行为严加问责,但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因为基层干部把握政策的能力较差,就会出现“宁可错拒一千,不可放走一个”的取向。到头来,孤苦无助的是需要“托底”的困难家庭。

因此,针对“困难家庭”,在县区和乡镇建立一种以“切实做好托底工作”为目标的“协调机制”确实很有必要。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群众在遭遇困难时真正有获得感,才能“使困难群众心里有温暖、生活有奔头”。(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

编辑:郭建家 审编:G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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