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规范和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我市设立泉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对生态公益林按实际面积计算,实行定额补助。
本次补助资金补助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则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性支出,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照财政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补助对象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
按照规定,生态公益林资金补助标准按实际面积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具体补助金额为,对全市已区划界定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每亩补助3元,用于林权所有者的补助;对经泉州市确认的县级生态公益林每亩补助10元,用于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向市林业局、市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市林业局与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定后,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发放方面,对于市属单位,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到单位;对县级及县级以下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的补助资金材料进行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拨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造册发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生态公益林补助专户进行管理,并于年终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各县(市、区)林业、财政部门每年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补助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公益林增减变化和资金落实使用情况于每年年终前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由这两个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核查结果通报全市。(蔡紫旻 吴明钦)
编辑:郭建家 审编:G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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