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建立劳动保障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时间:2018-02-28 18:26:57来源:中国江苏网

中国江苏网2月23日讯 日前,扬州市人社局与市信用办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对扬州市劳动保障信用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工作的通知》(扬人社〔2017〕395号)。文件明确市人社局和市信用办牵头负责全市劳动保障信用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规定了信用评级标准。劳动保障信用按照从高到低分为A、B、C、D和E五个等级,被认定为C、D和E类的用人单位,分别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档案。

劳动保障信用将分5等级

失信分一般、较重、严重三层次

市信用办相关人士介绍,劳动保障信用失信行为人包括失信单位和失信自然人。失信单位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信自然人指前款失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用工主体的经营人、责任人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分包人。

根据相关规定,我市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由高至低分为A类、B类、C类、D类和E类。用人单位有C类、D类和E类任一情形的,分别认定为具有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拖欠工资属失信行为

使用童工将被认定严重失信

到底哪些行为将被认定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呢?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企业拖欠工资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利益。对于此类行为,文件作出规定,将根据拖欠工资的程度不同,分属不同层级的失信行为。

拖欠工资3个月以下且拒不支付的,属于C类一般失信行为;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且拒不支付的,属于D类较重失信行为;克扣、无故拖欠工资6个月以上或者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属E类严重失信行为。此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也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记者同时了解到,有些企业在替劳动者申报社会保险时,会出现瞒报、拖欠的不良行为。对此,也将根据程度的不同,分属不同层级的失信行为。其中,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人数比例在10%以下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下,且未按要求改正的,属于C类一般失信行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人数比例在10%以上15%以下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且未按要求改正的,属D类较重失信行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人数比例在15%以上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未按要求改正的,属E类严重失信行为。另外,用人单位存在使用童工行为或强迫劳动的,也属于E类严重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将向社会公布

招投标、资金扶持将受限制

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出现失信行为,将会受到什么惩处呢?市信用办相关人士介绍,劳动保障失信信息归集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较重劳动保障失信行为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严重劳动保障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

“劳动保障严重失信行为将向社会公布。”市信用办人士介绍,市信用办负责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各相关部门,实施联动惩戒。“具体来说,失信企业将在招标投标、评先评优、资金扶持、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受到限制。”市信用办人士介绍。

通讯员 扬经信 记者 朱轩卿

编辑:郭建家 审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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