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民办教育发展迎来多重利好。六届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1月4日通过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分类登记过渡期,鼓励现有民办学校加快分类登记;我省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可面向全省招生,各市县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用地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鼓励社会力量以协议托管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等。
实行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海南历来高度重视民办教育,民办教育已成为海南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增长点,在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显得尤为突出。到2016年年底,全省共有民办学校2123所,占我省全部学校总数的49.4%,在校生总数48.8万人,占全省学生总数的24.8%,民办学校专任教师2.6万人,占全省专任教师总数的21.8%。全国人大修法及国家一系列政策文件出台后,我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也加快推进。
《实施意见》透露,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者可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规定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可到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另外,2017年9月1日之后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必须在申请设立时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不存在过渡期。分类登记过渡期指的是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须在5年过渡期内(2017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进行分类登记。在过渡期内不进行分类登记的,不得再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延期进行分类登记,但延期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仍不进行分类登记的,不得再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指2016年11月7日相关决定公布前经批准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之前依法依规减免的税收不再补缴。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和费用减免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等。
据介绍,在落实细化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基础上,今天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实施意见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新。比如在激发办学主体积极性方面,我省鼓励社会力量以协议托管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允许非营利民办学校利用教育教学设施之外资产进行抵押贷款;鼓励民办学校设立教育基金(基金会)支持办学;进一步放宽准入,简化审批及登记程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引进高水平研究生院(研究院)。在师资队伍支持政策方面,鼓励为民办学校教师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职称)评聘、培训培养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可以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相关政策。招生支持政策方面,我省民办学校可以面向全省招生;高校招生计划向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民办高校倾斜。收费支持政策上,民办幼儿园收费放开;“十三五”期间试点放开非营利性中职、高职收费,“十三五”后逐步全部放开。财政支持政策方面,对民办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贷款给予贴息;非营利性学校生均拨款补贴;购买义务教育学位的支持政策等。
总体来看,《实施意见》充分考虑我省民办教育分类登记改革的实际情况,坚持“平稳有序推进”,为市县政府政策创新预留了空间,有利于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梁振君)
编辑:郭建家 审编:TSS
中国公益新闻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来源注明“中国公益新闻网”的所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公益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公益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公益新闻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我方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我方。
4、联系方式:中国公益新闻网 电话:010-57256752 电子邮件:4509524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