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出台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

 时间:2017-09-18 12:55:40来源:齐鲁网

齐鲁网潍坊9月14日讯(记者 李涛)为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日前,潍坊市体育局、潍坊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潍坊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

记者从《暂行办法》中看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全民健身活动与公益性体育竞赛组织承办;

(二)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管理运营与维护监管;

(三)体育场馆设施和健身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四)科学健身方法研究、指导服务与国民体质监测;

(五)体育社团组织建设与活动开展;

(六)体育健身、体育职业、运动专业等技能培训鉴定;

(七)体育文化建设与体育宣传推广;

(八)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与推广;

(九)体育发展规划政策研究与资讯信息统计分析评估;

(十)联办共建优秀运动队及事业单位改制后所承担的有关事项;

(十一)单位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暂行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指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及所属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公众提供的部分公共体育服务事项以及自身履职所需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承接主体应当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公益三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规范完善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并设有独立的单位银行账户;

(三)在参与购买服务事项的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

(四)能够提供满足承接体育服务项目所必需的场馆设施、设备器材,并拥有一支具备提供体育服务项目相应工作能力和运营管理实践经验的专业团队;

(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六)具备购买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资质要求。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体育社会组织、优秀运动员退役自主创业机构,以及当年度评估等级3A以上的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

《暂行办法》由潍坊市体育局、潍坊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编辑:郭建家 审编:m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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