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15家社会组织不按规定年检被行政处罚

 时间:2017-09-01 18:34:33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郭秋成 通讯员陈文珊 8月29日,南都记者从惠州市民政局获悉,惠州市快递行业协会、惠州市紫金商会、惠州市人物研究会等15家社会组织,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惠州市民政局作出行政处罚。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此外,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日前,惠州市民政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对15家社会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经该局核查,下列15家社会组织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违反了上述规定,市民政局决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编辑:郭建家 审编:m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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