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鱼池及配套设施使用费纠纷,64岁的张国胜和崔广林打了12年官司,因不服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其诉求的终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8月16日,省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询问。《法律与生活》记者以《哈尔滨12年官司再起波澜:二审改判遭质疑,申请省院再审》为题进行了报道。最近,省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张国胜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被驳回
该案原一审法院——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张国胜与被告崔广林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但被告已实际使用了原告开发的鱼池相关设施,故应依法给付原告相应设施使用费。遂判决崔广林给付张国胜鱼池及配套设施使用费。
该案二审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国胜1983年与光明村一队、七队签订的《协议书》已发生变动。张国胜并非崔广林与村委会于2003年6月1日所签合同的相对人,该合同亦未约定鱼池配套设备费用问题,张国胜请求崔广林给付鱼池配套设施使用费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张国胜的诉求。
张国胜提出再审申请后,黑龙江省高院经审查认为:
张国胜未提供与崔广林订立光明村鱼池书面承包合同的证据,其主张与崔广林订立了口头合同,对此崔广林予以否认,故张国胜的再审申请主张依据不足。
从张国胜1983年和光明村一队、七队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和崔广林与光明村委会2003年6月1日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光明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将该鱼池发包给崔广林,该合同并未约定该鱼池的所有设施使用费用由谁承担和具体金额。而崔广林提交的2012年6月27日光明村委会两委班子会议记录上,加盖了村委会公章,6名参会人员签名。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张国胜系该鱼池的开发方及鱼池所有设施的所有权人,其所建造的设施及其它建筑物、设备在协议期满或有其他变动时如何办理已与光明村委会有明确约定,光明村委会两委班子会议对于张国胜所有的资产如何处理已形成会议纪要。
因此,张国胜提出崔广林给付2010年6月至2012年6月鱼池及配套设施使用费102800元、解除双方签订的鱼池及配套设施使用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遂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张国胜的再审申请。
总有说理的地方
张国胜介绍,省高院法官在询问时,他与代理人杨绍贤重点强调了光明村委会两委班子会议记录的法律效力问题,并书面提交给了法官——首先,这份会议记录根本就不存在,现村委会没有查到存档,不能代表光明村委会两委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即使存在这份会议记录,但村委会在未给予张国胜经济补偿并合理解除协议的情况下,单方决定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这份会议记录的内容根本没有实际履行,现任村委会两委班子根本不认可这份会议记录;再次,原一审法院法官对光明村委会主任及村支书所做的询问笔录明确载明“光明村与张国胜之间至今都没有终止合同,张国胜的承包地至今也未收回”——所以,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省高院裁定认定的张国胜“所建造的设施及其它建筑物、设备在协议期满或有其他变动时如何办理已与光明村委会有明确约定”以及“光明村委会两委班子会议对于张国胜所有的资产如何处理已形成会议纪要”,张国胜的代理人杨绍贤认为,对于“明确约定”,张国胜从未否认过,但所有证据证实——村委会一直没有和张国胜解除合同,该协议从1983年至今一直都在履行;假使崔广林提供的两委会议记录是真实的,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村委会按照这个会议记录的要求对张国胜这些资产进行过任何形式的评估,更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张国胜作为所有权人所建造的鱼池及配套设施等资产已被村委会收回。
“黑龙江省高院依据这份明显没有法律效力的所谓的两委会议记录,裁定驳回我的再审申请,属于采信证据有误,是绝对错误的”,张国胜表示,他对黑龙江省高院裁定不服,将会继续依法行使权利,“总有说理的地方,一定要讨个说法”。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 盛学友
来源:中国网
编辑: 审编:
中国公益新闻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来源注明“中国公益新闻网”的所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公益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公益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公益新闻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我方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我方。
4、联系方式:中国公益新闻网 电话:010-57256752 电子邮件:4509524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