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慈善”也能放心爱

 时间:2016-09-28 18:41:28来源:中国公益新闻网

组织网络募捐 得持证开展

《慈善法》对于通过网络开展募捐有明确的规定。《慈善法》第23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这意味着以后慈善团体要在网上发布募捐信息,只能通过国家认定的募捐平台。

“如果慈善组织在未经指定的平台上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我们将对慈善组织依法予以处理。”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安宁说。据了解,为配合《慈善法》的有关规定,民政部启动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指定标准的研究工作,从47家递交申报材料的网络平台中确定了腾讯公益网络募捐平台、淘宝公益、蚂蚁金服公益平台、新浪微公益、中国慈善信息平台、轻松筹、京东公益、基金会中心网、百度慈善捐助平台、公益宝、新华公益服务平台、联劝网、广州市慈善会慈善信息平台13家平台。

对于这13家“持证上岗”网络募捐平台,《慈善法》对其职责义务也做出了相关规定,比如在慈善法第27条中,就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网络个人求助 这个可以有

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于个人网络求助合法吗?给出的答案是,这个可以有。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要弄清楚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的区别。《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这是慈善法当中慈善募捐的定义。个人求助是自然人为解决自己或家庭的困难,请求特定人群给予帮助。所以,朋友圈找特定的朋友求助并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并未对此禁止。

为此,民政部官方微博对二者的区别也给出了答案。一是主体不同。个人求助主体是自然人,而慈善募捐主体是慈善组织。二是目的不同。个人求助目的是为了解决自身或家庭存在的困难,而慈善募捐只能基于慈善的宗旨。三是法律关系不同。个人求助主要产生民事法律责任;而慈善募捐不仅涉及捐赠人和慈善组织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涉及行政机关与慈善组织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四是剩余财产的处理不同。个人求助中,赠予人将财产给受赠人后,财产的所有权随之转移受赠人,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剩余财产如何处理,包括到现在一直是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而慈善募捐中,慈善项目终止后财产有剩余的,按照方案或协议处理:如果捐赠方案未规定或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近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安宁就表示,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线上平台”进行发布求助信息的,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提示,信息的真实性由发布者个人负责。他还指出个人救助不在《慈善法》规定的范围内,平台要做好风险提示。对于个人求助《慈善法》也做了开放式的规定。

此外,在民政部制定《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过程中,考虑到一些个人的实际困难。安宁介绍,为了将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更好地结合,《办法》对慈善组织开展“救急难”做了具体部署。

想要网络募捐 你该怎么办

《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须首先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网络募捐须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信息。那么具体的程序是什么呢?

慈善组织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和申领;获得资格以后,开展公开募捐,必须制定公开募捐方案,并在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还需要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如何取得这一资格呢?主要分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和申领两种情况。民政部门将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二十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是否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可以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慈善组织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特别要说明的是获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是有有效期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需要向机构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换发。

获得资格以后,必须制定公开募捐方案,并在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向其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互联网+慈善 该由谁来管

为确保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点围绕管理范围、平台行为规范以及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办法》首先界定了管理范围。《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管理的对象,即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者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的平台服务。

《办法》第二条至第九条重点对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提供平台服务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的资质进行了规范;对它们为慈善组织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和承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办法》第十条还专门对发布个人求助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此外《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也就是说互联网+慈善有人管。《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对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由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有违法违规情形的,还应当依法查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提供的平台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慈善法》为“互联网+慈善”掌舵

□ 本报记者 李济慈

来源:慈善公益报

“互联网+”概念已成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与社会共识,她的确立改变着、并将进一步改变中国社会各方面要素的组合方式与运行方式。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充分发挥其优化集成与精准迅捷的特性,将更加有助于引领产业发展与社会进步。

“互联网+慈善”是中国慈善事业的必由之路。相对于之前受制于地理与传递方式、资源与需求难以匹配等诸多问题,互联网彻底改变了慈善机构只能依赖单一渠道及设点募捐的传统模式,由此降低了筹款门槛与传递成本,极大便利了民众捐赠,使全民慈善的美好愿景成为可能。

其次,互联网在链接慈善需求与慈善资源、协调慈善机构与受助目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使捐赠人的意愿、受助者的需求和慈善组织的工作三者完美衔接,以最快捷、最经济、最合理的方式将慈善资源加以有效配置,为“精准慈善”、“目标公益”的实现创造了有利条件。

尤为重要的是,互联网为慈善事业引来了阳光,制造了透明。以传统的线下慈善模式,平台运作相对封闭,监管制度易存死角,从捐赠到受赠周期过长、操作过繁、程序过多,从而造成了信任的暗箱。而互联网公开透明的特性使各方都可以轻易查证善款善物的使用、捐赠对象的境况与需求等信息,将慈善事业做成了真正的“透明口袋”。

随着《慈善法》的施行与首批13家网络募捐平台获得认证,中国网络慈善将由此进入“固定入口、统一监管”模式,以往的网络募捐乱象与弊端将得以规范,使慈善事业行走在正确的轨道上。(记者 白 雨)

编辑:GCH 审编:沫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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