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社会救助工作的奋斗目标,并提出了多项具体落实措施。
一是着眼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到“十四五”末,全省城乡低保标准之比争取缩小到1.3∶1以内。有序推进持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探索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二是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方面,对改革完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制度和发展其他救助帮扶作出具体部署;另一方面,对科学规范调整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标准作出了量化规定,明确提出落实低保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城乡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原则上分别在25%-35%和35%-45%之间;已经高于区间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实现稳步可持续增长。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和1/3确定。
三是着眼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研究制定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加快建立县、乡、村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县(市、区)整合现有工作力量组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县级优化配置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编制资源,做到人岗相符;乡镇(街道)明确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可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村级根据服务对象数量明确1-2名兼职协理员办理社会救助事务。
编辑:甘再松 审编: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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