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工服务不合规近百万项目“打水漂”,对簿公堂后败诉!

 时间:2017-12-28 09:37:51来源:中山日报

政府采购项目有利于专业机构提供专业的服务,但如果社工机构提供的服务并不符合要求,即使曾经长期合作,采购方也有权解除合同。12月26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起政府采购服务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

提供不符合资质社工,遭采购方解除合同

去年2月,东区教务中心与中山市某社工中心签订社工服务协议,约定由该社工中心对东区的学校进行青少年辅导,合同金额是998400元,合同期从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双方在协议中对社工工作人员作出了相关规定,要求专职社工四名,配备的人员要有三年以上学校社工一线实务经验,或者有青少年辅导实务经验,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社工专业级资质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等。

协议签订后,社工中心将四名社工选派到东区学校提供服务。

2016年5月23日,东区教务中心委托律师事务所向社工中心发出解除函,理由是社工中心没有按照要求派驻社工,违反了协议,因此决定解除双方的服务协议。社工中心认为并未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法院判令社工中心违约,终审驳回诉求

社工中心究竟有没有违反相关的合同约定?社工中心认为,他们指派的其中三名社工已经在东区教务中心服务了三年。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学校师生提供社工服务,而社工中心指派的社工能够提供合格的服务。社工中心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的服务协议明确要求配备的四名社工应该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社工服务专业资格证书和三级以上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而社工中心实际指派的人员中,吴某为专科学历,学历不符;黄某、梁某为心理学专业,专业不符;谢某为管理学专业,专业不符;符合约定的陈某也已经在2016年5月更换为不符合约定的谢某。

东区教务中心向社工中心采购社会工作服务,目的是促进学校学生全面发展。因此,社工中心所派驻的社工在专业或学历方面达不到要求则会对服务质量产生一定影响。社工中心虽然与东区教务中心有过前期合作,并且派驻了相同的人员提供服务,但前期合作内容受前期合同约定,和本案无关。因此社工中心存在违约行为,东区教务中心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法院一审驳回了社工中心的诉求,该社工今年9月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涂传博 审编:T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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