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慈善信托“借箭”

 时间:2017-10-11 09:13:55来源:中国社会工作

英国是慈善信托制度的“母国”,慈善信托立法在英国已经走过了漫长的历程,自1601年英国的慈善用益法成为现代慈善信托制度的起点之后,到1860年英国慈善信托法,再到在1993年英国慈善法基础上修改完成的2006年英国慈善法,经历了无数争议和修订。对于在慈善事业不断探索前进之中的中国慈善组织,英国的慈善信托发展历程可作为参考,因为按照中国慈善法和信托法的规定,慈善组织既可以成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也可以成为受托人、监察人,更是这项制度的受益者,这将给中国慈善组织从筹资到项目执行带来巨大的变化。

英国是全世界最早出台慈善法的国家,慈善信托则是英国慈善组织中最早出现的一种组织形式。在英国法中,一直强调通过“慈善”的含义来判定一个信托是否属于慈善信托,为此采取了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表述慈善目的,以防止符合慈善目的者无法涵盖其中,慈善信托中所称的“慈善”已经从一般的日常用语成为法律术语且具有明确法律含义。对于一项信托是否为慈善信托成为当时无数案例聚讼的核心,因为一个信托一旦被界定符合慈善目的,就会因为属于慈善信托而得到税收优惠、永续等一系列好处。“慈善性”是指必须对潜在“需求者和利益获取者”的生活(含精神生活)具有改善效果,而不是简单地使可能并不急迫的受赠者获得利益。在英国,一项慈善信托必须满足三个要求:该信托的目的必须是慈善性的;该信托必须是提升公共利益的;该信托必须是整体上、绝对性地具有慈善性。同时,英国法院在判例中发展出了“私人连接点”这一判断标准,即以受益人与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私人关系为标准判断一个信托是否为慈善信托。

为解决慈善信托财产被滥用的问题,英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慈善信托的规则,规定严格的登记和财务公开制度,并以“慈善委员会”的监管为中心建立了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尤其是创立了“力求近似原则”等弹性机制,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所效仿。

慈善信托不同于私人信托,并没有特定的受益人来予以监督执行,因此,为避免任何私人从慈善信托中不当获益,通常通过设立信托监察人制度保护潜在受益人的利益,特别是监督信托受托人的行为。目前,在英国是由“慈善委员会”担任此职。“慈善委员会”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而慈善组织对于“慈善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果有异议,可以在“慈善申诉法庭”提起诉讼,如果仍然不服,可以继续上诉到高等法院。信托监察人具有诉讼法上的地位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且是独立的,并不来源于受益人。

“力求近似原则”是英国一项使得慈善信托得以存续的重要制度安排,且是一个弹性很大和灵活性较强的制度安排。英国法中,缺乏委托人(捐赠者)明确意图,信托不能成立。而慈善信托则是一个例外,英国人适用“力求近似原则”尽可能地不使该慈善信托无效,将其适用于与委托人(捐赠者)的意图尽可能接近的慈善目的,它可以避免当慈善信托的存续出现障碍而终止。同时,英国在相关立法中加入“通常的慈善意图”的规定,这在英国的慈善信托中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尊重私人财产权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平衡器。例如一个慈善信托的存续出现障碍,如果能确定在委托人捐赠行为背后存在“通常的慈善意图”,则可在此基础上适用“力求近似原则”把该信托财产依据原初目的适当调整,运用到近似的公益目的,加之赋予法院“力求近似原则”适用的批准权,即经由法院从专业的高度,从司法的权威来决定是否批准适用“力求近似原则”,使得慈善财产在一套完整规则的保障下,既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又尊重了捐赠人的财产权利。

由于强大的社会历史因素影响,以及获得了立法、司法和监管的有力保障,慈善信托在英国社会公益事业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社会财富迅速增长,通过一次性捐赠新设立的慈善信托数量迅速增长,满足了更广泛的社会需求。英国慈善信托制度的先进性也成为英国慈善经济得以繁荣的重要支撑。

编辑:涂传博 审编:m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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